依法保护涉黑案件企业家财产权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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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兴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本文根据作者在2018年4月21日“新时代背景下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与辩护高峰论坛暨大成刑辩专业化宣讲团第十三次公益宣讲活动”演讲整理而成。

 

 2018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通知》强调,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该《通知》的这一段,涉及到了案件当事人的财产权问题,我们应当作二方面的理解,

 一是对涉及犯罪的财产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处置措施;

 二是对不涉及犯罪的财产予以合法保护。

 司法实践中,我们刑事律师在进行定罪、量刑辩护的同时,也要把财产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辩护工作内容,加以重视。

 一、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是办案机关的法定职责,但应当依法进行

 在一些普通的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已经涉及到不少拥有多家企业资产或者其他巨额财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合法的财产权应该获得依法保护。

 涉黑案件具有的经济性特征,涉案财产往往数量更多,容易涉及到一些企业资产拥有着(企业家)。涉黑案件还有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特征,就是:涉黑案件多由政府领导的指令成立专案组,开始立案侦查、采取司法措施。这种来自政府方面的指令,容易造成对涉黑案件中财产权的保护不利或者直接侵犯,因此,强调对涉黑案件中财产权的依法处置和保护就更为重要。犹如上述通知,也强调了要“依法”采取各种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众所周知,依照法律规定,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机关自立案之日起,具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职能;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也要对涉案财产的情况进行审查,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依法判处没收财产和罚金类型的财产刑。及至对于财产刑部分的执行阶段,都贯穿、体现了财产权利的保护内容。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之后,最高法、最高检相继发布《意见》,强调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结合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可见,依法处置涉案财产非常重要。

 但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情况,并不理想(如辽宁袁诚家、谢艳敏涉黑案因司法机关非法处置财产国家赔偿案)。

 原因:

 1、司法机关执法水平和意识;

 2、自由重于财产,导致财产被侵害的情况容易忽视;

 3、财产处置法律依据问题。

 二、财产与案件的关联性缺乏明确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司法实践中,什么是“与案件无关”?目前无清晰并易于操作的界定,是造成对被指控人的财产保护不够的重要原因,应该予以重视。虽然一些法律文件中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不够具体、不便执行。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司法机关对涉案财产处置的基本要求是:

 一是随案移送为主的原则(侦查、起诉、审判,刑诉法234条)

 二是无关财产三日内退还。案件未决前,对查封、扣押的各类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刑诉法143条)

 三是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负责处理。随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处理。(刑诉法234条、解释367)

 涉黑案件中常见的侵犯财产权益的几种情形:

 1、定性不当,将非黑案件定性为涉黑案件,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至判决没收全部财产;

 2、判决涉黑案件罪名成立的,没收财产范围不清;

 3、案件侦查过程中,提前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处置;

 4、将涉黑案件中,非涉黑的罪名涉及的财产,一并采取措施;

 5、对没有涉案的其他家庭成员财产采取处置措施;

 6、公司企业中,未涉黑股东享有的股份权益,一并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判决没收;

 7、羁押期间,非自愿签订企业转让、公司股份或者其他财产转让协议等。

 8、其他情形。

 三、律师在涉黑案件中对涉黑案件涉案财产的保护,属于辩护权内容,应予重视

 辩护人的基本职责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进行辩护的同时,当事人的财产权保护也应该是重点辩护工作内容之一。

 个人建议,辩护律师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就指控罪名、事实提出法律意见时,一并对司法机关处置财产的行为,甄别合法性,及时提出异议。

 (1)要求退还:及时反映诉求,阐明财产与案件有无关联性,要求办案机关将无关财产在3日内退还(刑诉法第143条);

 注意:要求退还的申请或反映材料,除了送交办案主管人员,还应该包括专案组负责人。

 (2)案外人提出异议(刑诉解释第364条);

 (3)与本案无关但列入清单的,及时向采取措施的机关申请处理(刑诉解释第369条);

 (4)将财产权保护作为专门的辩护意见重要内容载明,既是为法官提供判决依据,引起法官重视,也是为上诉或判决生效后的财产处置不当维权做好准备。(刑诉法234条规定,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孳息做出处理)

 (5)坚持判决生效后由一审法院处理(刑诉解释第367条);

 (6)申请国家赔偿。

 2、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申请解决;

 3、推动建立、完善刑事诉讼中财产保护的救济机制。

 法律文件

 1、《刑事诉讼法》

 2、《刑事诉讼法》解释

 3、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5月9日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13年1月1日 )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2015年1月24日中办发〔2015〕7号

 6、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9月1日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11月4日

 8、最高法《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2016年12月6日

 9、最高检《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17年1月6日

 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2017年9月25日

 11、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8年1月1日

 1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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