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资管时代,信托业的合规之路

刘光祥
【法宝引证码】CLI.A.4105020

【学科类别】民商法学

【出处】金融博览

【写作时间】2018年

【中文关键字】大资管;信托业

【全文】



   
   截至7月底,行业内68家信托公司的年报数据已基本披露完毕。整体来看,信托业延续了前几年稳健扩张的势头,发展向好。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年末,信托资产规模继续保持增长,信托资产余额达26.24万亿元,其中事务管理类信托(主要为通道类业务)的规模达到15.6万亿元,占比达到59.6%。
 
  2018年能否延续良好的发展势头,市场各方热议不断。但有一点毋庸置疑,那就是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出台之后,信托业或将进入“刚性转型期”,各项业务也将面临更加严苛的整治与规范。
 
  一、通道类信托业务:规范与利好
 
  尽管近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在限制通道类业务的发展,但2017年年末事务管理类信托的规模和占比仍有所增长。资管新规出台后,或将对信托通道类业务产生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提高了通道委托人合格投资者要求。
 
  资管新规规定: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已经发行的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这就要求在开展信托通道类业务时,如委托资金为募集资金如券商资管等,需要向上穿透核查,确保最终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同时,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信托通道类业务同投资者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与承担能力。
 
  与证监会专门出台《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不同,此前中国银监会并未专门出台针对信托公司的类似规定。考虑到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标准的政策导向,我们理解,银监部门今后可能也会出台类似的配套制度,以规范信托公司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
 
  其次,明确了信托通道受托人需履行勤勉管理职责。
 
  资管新规第八条明确规定了管理人的十大职责,这对管理人履行职责、界定通道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法院公开判决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极少,但随着金融专业诉讼审判制度的日趋完善,管理人未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则面临着被追偿的风险。
 
  资管新规还要求受托机构接受金融机构委托的,应当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因此如资金信托接受其他资管产品的投资,则该资金信托必须为主动管理型,不得为事务管理型。
 
  再次,明确信托通道类务不能采用两层以上嵌套。
 
  资管新规中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也即明确提出资管产品之间只允许一层嵌套,禁止多层嵌套。
 
  同时,资管新规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明确提出禁止开展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因此,信托公司在设计信托通道类业务,以前常用的“银行理财+券商(基金子公司)资管+信托产品”及“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业务模式将被禁止。
 
  虽然资管新规提高了通道委托人合格投资者要求,明确了信托通道受托人需履行勤勉管理职责,若只能选择一层嵌套通道,在券商资管、基金通道、信托通道中权衡选择,那么,信托的SPV破产隔离效果强、投资范围更加宽泛,或许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反而是利好。
 
  尤其是对非标债权投资项目而言,资管计划不能直接向融资人发放贷款,而信托可以直接向融资人发放信托贷款。因此,在只能嵌套一层通道的限制下,资管计划的通道类业务被进一步压缩,相应的信托通道业务可能会有所增长。但是,信托公司开展通道业务同样要遵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主动管理业务:厘清与回归本源
 
  现阶段,各家信托机构都纷纷表示将大规模压缩通道业务,积极开展主动管理业务。资管新规的出台,对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也进行了明确规范,产生了一定影响。
 
  一是提高了信托资金募集的门槛。
 
  和此前《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相比,资管新规中的相关规定的标准更高。资管新规要求,合格投资者需同时满足下述条件,一方面,就投资者本身条件而言,若为自然人投资者,须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若为机构投资者,最近1年末净资产须不低于1000万元。此外,资管新规还以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投资者若存在 “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的,也构成合格投资者。
 
  考虑到新标准和旧标准之间的较大差异,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仍然有效,根据旧标准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的人士是否可以援引资管新规中关于“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仍被认定为合格投资者,尚有待观察。
 
  二是打破刚性兑付势在必行。
 
  刚性兑付严重扭曲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扰乱金融市场纪律,加剧道德风险,打破刚性兑付,是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回归资管业务本源的前提条件,也是资管产品的最终走向。
 
  资管新规首次在制度层面明确了要打破刚性兑付,且同时规定了对刚性兑付的处罚措施。但是,信托受益权转让能否认定为刚性兑付?
 
  这就需要区分受益人自行转让和信托公司主导转让两种不同情形,前者是市场行为,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确定,与信托公司无关,应不属于新规中禁止的刚性兑付行为;但后者由信托公司主导,且该等信托受益权转让使得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了转移,让受让方承接转让方的风险,保证转让方的退出,就存在被认定为刚性兑付的可能,具体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确定。
 
  此外,刚性兑付被打破之后,信托公司的资金募集难度或将增加。同时,若严格遵守合格投资者标准,那么,面向零售客户的公募理财、公募基金与券商大集合被排除在外,信托资金来源将大大受限。同时,为打破刚性兑付,严格禁止期限错配与资金池。如果要期限匹配且严格穿透,清查资产清单,非标资产期限普遍都在2年以上,基本上没有资金可以匹配资金池。
 
  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严监管的趋势之下,负债荒,资金稀缺且贵的局面相信还会持续。
 
  三、适应新机制,多策并举
 
  一是优化业务结构,转换业务模式。
 
  进入大资管时代后,信托公司应重点发展以证券投资、并购投资、项目股权投资、PE投资、投贷联动等为资金运用方式的资产管理业务,更多地对接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摆脱影子银行色彩。随着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加快,实体融资需求在趋势下滑,传统业务需求在收缩。但转型过程中存在马太效应,兼并重组会越来越频繁,缺乏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会被挤出市场,拥有创新精神与技术溢价的企业则会发展壮大。尤其是部分国有企业的融资渠道由银行转为资本市场,并以此来进行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 信托机构可以把握其中兼并重组、股权投资等机会,借助并购信托、产业基金、顾问咨询等形式参与其中。
 
  二是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标准化业务。
 
  资管新规中并未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讨论与规范。那么,资产证券化业务既有国家政策支持,同时金融机构又有非标转标,盘活存量诉求,因此,可以考虑大力发展该类业务,诸如交易所ABS、资产支持票据(ABN)信贷资产证券化等。
 
  在开展此类业务时,对部分发行成功率较高、确定性较大、前端综合收益率较高且风险较为分散的的基础资产,信托可以先带着资金进入,发放短期(3-6月)的短期过桥贷款,帮助企业先形成基础资产,然后再帮助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并主动参与销售与前端融资,实现主动管理与介入。
 
  三是顺势财富管理,开启定制化服务。
 
  根据招商银行与贝恩咨询发布的《2017年私人财富报告》,当前个人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人数已经达到了158万,其中又以个人资产超过5000万元与超过1亿元的超高净值客户增速最为迅速。这部分超高净值客户在经过多年的打拼积累到巨额财富后,已经慢慢转入“守富”与“传富”的阶段,对于个人资产不仅有保值增值的诉求,也有传承、风险隔离的考虑。
 
  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与私人银行及其他资管产品相比,有着天然的优势。信托是唯一一个拥有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实业投资三大牌照的机构,能够满足超高净值客户的各类资产偏好,是做大类资产配置的良好平台。信托具有破产隔离、财产独立的优势。同时,信托具有他益性的特征,适合做财富的代际传承,在条款设计上比较灵活。
 
  四是做好渠道建设,增加资金募集力度。
 
  资管新规实施后,合格投资者数量将较以前大幅降低,公司应在留住已有合格投资者客户的同时,大力开发新的合格投资者客户,为以后私募信托计划的发行做好准备。一方面需要通过现金类管理产品吸引客户。现金类管理产品一方面期限灵活、流动性好,收益率相对偏低,可以降低信托公司的成本,同时可以增加客户的粘性,引导客户在资金闲置期间存放于此,扩大管理规模。另一方面,做好渠道销售工作,进一步提高机构的占比与集中度,加大银行代销渠道,同时也要加大直销力度,建设营销中心与队伍,增强客户粘性,对未来转向一站式的财富管理与高端资产管理大有裨益。
 
  总体而言,无论是通道类业务还是主动管理型业务,大资管背景下的信托业都要改变过去谋求监管套利的思维,逐步适应多部门统筹监管的新机制,持续关注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后续发布的各项实施细则,并在过渡期内主动适应新规,运用过渡期安排,化压力为动力,严格 “控制增量”,“清零存量”,尽快改善资产质量、优化产品设计、大力开展标准化业务、升级产品模式,同时开启财富管理新时代,打造定制化产品与服务品牌,并力争做好渠道建设。

 

      【作者简介】

       刘光祥,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信托公司总监、律师、清华法学院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湖北校友会副会长、用益信托研究室专家顾问、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特约研究员、金融监管研究院特聘专栏作者。在清华大学为企业家开设信托课程,受邀到武汉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为博士、硕士开设讲座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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