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案例:标签瑕疵食品不等于不安全食品

甘国明

【法宝引证码】CLI.A.4105236
【学科类别】行政管理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小甘读判例(作者授权发表)
【写作时间】2018年
【中文关键字】公报案例;标签瑕疵;不安全食品
【全文】


       裁判要旨:食品标签欠缺成分含量标注的可认定为标签瑕疵食品,但标签瑕疵食品不等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一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索赔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赔偿的,应该由消费者继续就标签瑕疵食品存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或该标签瑕疵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进行举证证明。
 
  程浩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案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9期
 
  当事人:
 
  原告:程浩
 
  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
 
  被告:山东东阿阿胶保健品有限公司
 
  简要事实:
 
  程浩于2016年10月2日在欧尚超市购买了14盒东阿公司生产“桃花姬”阿胶糕食品,总价款3906元。该产品外包装上多处标注“桃花姬阿胶糕”字样,其中“阿胶糕”字样系红色字体。产品外包装的配料表中载明:“核桃仁、黑芝麻、黄酒、高麦芽糖浆、阿胶、冰糖、麦芽糊精”,但均未标注上述各成分含量;执行标准为Q/DEB0002S;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QS371528011299。2015年10月20日,东阿公司发布了编号为Q/DEB0002S-2015的阿胶糕企业标准,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2015年11月9日东阿公司取得编号为SC13137152407522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类别名称为“其他食品”,品种明细含有“阿胶糕(Q/DEB0002S)。该食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原生产许可证证号:QS371528011299“。
 
  2014年6月13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阿胶糕类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载明”如果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含有阿胶、黑芝麻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阿胶及其他原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程浩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欧尚超市退还购物款,并按照购物款的十倍赔偿损失。东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裁判观点: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涉案阿胶糕产品在外包装多处以醒目文字标注”阿胶糕“字样,欧尚超市、东阿公司辩称并未在产品中对阿胶进行特别强调的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阿胶具有药用价值,属于有特定价值的添加物,按照规定应当在食品标签中标注含量。
 
  涉案阿胶糕的标签中缺乏阿胶含量标注,属于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程浩有权要求欧尚超市退货并退还购物款,故对程浩要求欧尚超市退还购物款390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但涉案阿胶糕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检测报告亦显示该产品符合生产标准。程浩认为涉案阿胶糕的标签未标注阿胶含量对食品安全构成威胁,对消费者构成潜在风险。但标签瑕疵食品与不安全食品并非同一概念,程浩并未举证进一步证明涉案阿胶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案涉阿胶糕的标签瑕疵也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和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
 
  故程浩基于标签瑕疵要求欧尚超市予以价款的十倍赔偿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程浩要求欧尚超市赔偿3906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涉案阿胶糕属于标签存在瑕疵食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十倍赔偿的要件,故生产者东阿公司也不存在对程浩进行赔偿。东阿公司亦非程浩购买涉案阿胶糕的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因此程浩也无权要求东阿公司退货及退款。因此,对程浩要求东阿公司对欧尚超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决:欧尚超市归还程浩购物款3906元,同时,程浩向欧尚超市返还案涉14盒”桃花姬“阿胶糕;二、驳回程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程浩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阿胶糕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否会影响食品安全或者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1)关于是否会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食品的生产厂家东阿公司取得了国家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涉案食品的送检样品亦经聊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现程浩除提出涉案阿胶糕的标签未标注阿胶含量以外,亦无相反证据证明案涉食品标签影响了食品安全,或案涉食品对其人身造成了损害。
 
  关于是否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问题。案涉”桃花姬“阿胶糕系普通食品,产品配料表中阿胶位于核桃仁、黑芝麻、黄酒、高麦芽糖浆等成分之后,东阿公司亦未在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中着重强调或者夸大阿胶的成分。故东阿公司虽未在标签中标明阿胶的具体含量,但此瑕疵不足以对消费者的购买产生误导。因此,案涉产品虽存在标签上的瑕疵,但该瑕疵并不会对食品的安全性造成影响,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一审法院对程浩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简介】
甘国明,单位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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