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案件的20个无罪辩点

何观舒

【法宝引证码】CLI.A.0105289
【学科类别】刑法分则
【出处】金牙大状律师网
【写作时间】2018年
【中文关键字】逃税罪;无罪辩点;不起诉决定
【全文】
 

       逃税罪,规定于《刑法》第201条,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笔者通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以“逃税案”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搜索到269条结果,筛选后共有72条有关逃税案的不起诉决定书。笔者通过归纳和整理,从中选出30份不起诉决定书,分别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等三个方面提炼逃税罪不起诉的无罪辩护20个辩点,以供参考。
 
  一、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即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适用法定不起诉的6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罪辩点1: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纳税主体,不符合逃税罪的主体条件,不起诉。
 
  案号: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翁检公诉刑不诉[2016]17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本案中的小产权房不是合法存在,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纳税主体,虽然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其进行征税,但考虑到法律缺失未明确提及对“五无工程”或是小产权房归类为纳税对象,目前法律尚未对此类行为作出确定性解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2:借用人借用被借用人的资质承建工程,被借用人未实际经营管理承建工程,不具备纳税主体要求,不起诉。
 
  案号: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开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某未实际经营管理开鲁县**购物广场的承建工程,不具备纳税主体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3:虽已构成逃税罪,但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起诉。
 
  案号: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张检诉刑不诉[2016]84号)
 
  不起诉理由: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但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不起诉。
 
  相关案例: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张检诉刑不诉[2016]83号)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绿检刑检刑不诉[2016]1号)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清城检诉刑不诉[2017]32号)
 
  无罪辩点4:虽有逃税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起诉。
 
  案号: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惠检公刑不诉[2015]3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纳税款数额达18728.50元,占其应缴税额总额76829069元的24%,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5:税务相关的处理是构成逃税罪的前置程序,现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被依法撤销,未达到立案标准,不起诉。
 
  案号: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乌水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作为新疆博美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隐匿销售收入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但该案现因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乌国税稽处(2013)29号税务处理决定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未达立案标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6:行为人实施逃税行为后,税务机关的下达通知前,已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滞纳金的,接受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不起诉。
 
  案号: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高州检刑不诉[2015]27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潘某某有逃税的行为,但在税务机关依法向其下达追缴通知书之前,已经补缴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接受了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第四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陈某某、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潘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7: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对该单位不再追诉,不起诉。
 
  案号: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琼中检公诉刑不诉[2017]11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摊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涉嫌犯罪的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项和第一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无罪辩点8:税务机关送达缴纳税款通知的方式不符合规定,不具有效力
 
  无罪辩点9:应纳税金额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案号: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耒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朱某某具有逃税的故意或过失,且税务机关的送达缴纳税款通知的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具有效力,同时对于朱某某应纳税金额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二、酌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刑诉法中有关酌定不起诉的规定,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需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情节轻微;(2)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无罪辩点10:行为人实施逃税行为后,主动投案自首,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刑罚,不起诉。
 
  案号: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琼中检公诉刑不诉[2017]12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相关案例: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瑞检刑不诉[2016]60号)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徽检刑不诉[2017]4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深福检刑不诉[2017]285号)
 
  无罪辩点11:到案后,主动坦白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刑罚,不起诉。
 
  案号: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16]25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零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相关案例: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平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深福检刑检刑不诉[2014]125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深福检刑检刑不诉[2014]126号)
 
  无罪辩点12:单位未缴纳税款系因资金周转困难,没有非法逃避税款的主观故意
 
  案号: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饶信检公诉刑不诉[2018]30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为吉安**上饶**公司的会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单位未缴纳税款系因资金周转困难,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没有非法逃避税款的主观故意,该单位系国有企业,逃避税款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邓某某、罗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及时补缴了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国家损失已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相关案例: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饶信检公诉刑不诉[2018]31号)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饶信检公诉刑不诉[2018]32号)
 
  三、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无罪辩点13: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偷逃税的故意,也无法查明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足检刑不诉[2017]1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于涉案的237份发票由谁开据的、发票载明的交易事项的真实性未查清,不能证明唐某某有偷逃税的故意,也无法查明重庆市大足县**有限责任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相关案例:永州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永冷检刑不诉[2016]131号)
 
  无罪辩点14:纳税主体资格存在疑点,认定逃税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翁检公诉刑不诉[2015]50号)
 
  不起诉理由:经退回补充侦查,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是否成为纳税主体存在疑点,以致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逃税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15: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具有逃税的犯罪故意和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公诉刑不诉[2015]3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殷某甲具有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以逃税的犯罪故意和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甲不起诉。
 
  相关案例: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湘汝检公诉刑不诉[2016]13号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前检公诉刑不诉[2017]13号)
 
  无罪辩点16: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公司逃税的直接责任人,也无法认定实施逃税的决定是由公司集体还是负责人决定,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贺检刑不诉[2014]4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银川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银川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侦查期间未调取宁夏**科技有限公司会计海燕、公司股东的证言,致使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公司逃税的直接责任人,且无法认定公司逃税是由公司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实施。本案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宁夏**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17:涉案企业收费、缴费原始资料不全,无法明确行为人逃避缴纳的税费数额和比例。
 
  案号: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永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查重报,认为被不起诉人茶某某有未申报缴纳税费的行为,但因本案涉案企业收费、缴费原始资料不全,无法明确茶某某逃避缴纳的税费数额和比例;且被不起诉人茶某某逃避缴纳契税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故,本案认定茶某某构成逃税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茶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18:认定行为人逃税的原始书证缺失。
 
  案号: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潭岳检公诉刑不诉[2017]92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湘潭市**有限公司逃税126375.14元的原始书证缺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19:不具有逃避纳税非法获利的目的,缺乏逃税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案号:望奎县人民检察院(黑望检公诉刑不诉[2017]25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两次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该案张某某构成逃税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现有证据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观认识、业务水平和当时税务机关没有下达追缴通知、申报文书等情况来看,张某某主观上并不具有逃避纳税非法获利的目的,缺乏逃税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当对张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20: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是否又收回相关文书这一关键情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汝检诉刑不诉[2017]1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洛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逃税行为客观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经审查,本案中,税务机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是否又收回相关文书这一关键情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李某某、翟某某的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供述证实税务机关已收回相关文书,交给了段姓工作人员,但税务机关段姓工作人员的证言否认收回相关文书。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汝阳县**矿业有限公司、郭某某不起诉。

 

【作者简介】

何观舒,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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