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违宪审查建议权如何落地生根?


翟峰
 

【法宝引证码】CLI.A.0106076
【学科类别】公民权利
【出处】人民之友杂志
【写作时间】2018年
【中文关键字】公民;违宪审查;建议权;落实问题;调查分析
【全文】


       其实,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在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中,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
 
  对于任何身份的公民就制定机关“超越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要依法受理,并及时反馈结果。这需要进一步完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红头文件”等备案审查相关规程、制度,加大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依法监督的工作力度。
 
  虽然,著名法学家李步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审查建议”,剑指的是地方法院越权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问题,质疑的是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形同虚设的问题,但实质上期盼的是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依法监督工作能够以此为鉴,从而使其监督实效能够更好地彰显。
 
  从“有件必备”来说,建议将地方“两院”涉及审判、检察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其目的是防止和减少“问题文件”。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法督促“叫停执行”上述的越权文件,可谓是开了一个好头。
 
  立法法就“适用与备案审查”作了相应规定。2006年出台的监督法,专门就“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了规定。按照监督法释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但是,当这些原则性规定具体运用到备案审查工作中时,却显得其操作性还不够。
 
  因此,新时代的备案审查工作,要遵循中央提出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之要求,落实栗战书委员长最近在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和专项清理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的要求,通过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制度,切实推动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作者简介】
翟峰,作者在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长达三十五年,系人大工作的长期践行者、人大制度的长期探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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