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还魂:知识产权全球化批判


徐珉川
 

【法宝引证码】CLI.A.0106263
【学科类别】知识产权法
【出处】《社会中的法理》2014年第一卷
【写作时间】2014年
【中文摘要】这是一篇反思全球化的作品,虽然它发表于2014年,虽然它聚焦于知识产权尤其是关于TRIPS协议的批判,但它的基本观点可能依然是一种基于对所谓“帝国秩序”批判的逻辑。类似的主张曾见于冯象先生的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的演讲与论著之中,比如,他曾经在2015年以“知识产权的终结”为主题做过不少的报告,也发表了系列的文章,如今看,他的观点似乎走得更远,已经在操心人工智能的事情了。与福山曾经的《历史的终结》不同,冯象及其弟子对资本主义的批评是极为激烈的,这种批判当然是立基于网络时代以及人工智能的大背景。说实话,小编对此不大赞同。如今的时代,到底是什么时代?值得反思的恐怕不止于资本主义、不止于特朗普,包括且不限于我们的东亚发展模式,以及关于秩序与民主之争、东方与西方之争。世贸组织所构架的概念体系和价值体系,依然有其弥足珍贵的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它现今依然没有过时。就我们所置身的世界来说,全球化、开放性不应减弱、而应增强,对私人产权的保护尤为如此。知识产权的概念体系、规范体系和理论体系,都是西方的吗?它难道没有东方的产权观念以及制度实践渗入其中?这都值得讨论。此文作者珉川博士是小编读博期间的同学,我们一同住在一个楼层有数载春秋,他是坚定的坚持着自己的主张的,虽然这主张我未必都赞同,但这种学术的坚持也很可爱。知识产权是否到了解法典的时代,或是否到了反知识产权的时代,就我个人感觉,似乎还为时过早,对于中国更加言之过早。然而,学术嘛,不就是要做一些超前的研究嘛。作为一种观点,它自然值得尊敬。
【中文关键字】知识产权;全球化
【全文】




       (生)玉人何处,玉人何处?近墓西风老绿芜。《竹枝歌》唱的女郎苏,杜鹃声啼过锦江无?一窖愁残,三生梦余。
 
  ——《牡丹亭·回生》
 
  回溯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不难发现,其作为控制贸易、实现垄断的商业手段盗用了私人权利的概念,并最终将个人权利的观念也成功改造成为自身目的实现的工具。现代知识产权体制的困境,很大程度上源于私人权利的概念被资本改造成为其对商业秩序乃至社会秩序控制的手段。通过占据观念抽象物资源的生产过程,并将之纳入资本自身的秩序框架中,这可能正是当代世界政治经济秩序合法性证成所采用的复杂而隐蔽的符号结构中最为集中的体现了资本的秩序逻辑的部分。
 
  本文试图将知识产权,尤其是作为“模范”知识产权法的TRIPS协议在国际法意义上的确立,以及海牙公约下文化产权概念在全球贸易中被广泛接受这一系列事实加以剖析,解读其背后隐藏的“帝国”秩序逻辑,并展开批判。
 
  简论之,是以“帝国”政治理论框架,来重新审视知识产权制度在全球贸易法律体系内的事实,及被这一事实掩盖的资本全球化秩序中的悖论。
 
  1.无“圣像”不“圣火”:
 
  知识产权的主权结构及其悖论
 
  时值伦敦奥运会圣火采集和在希腊境内传递,当地的部分民间团体提出,要求英国政府返还上世纪被额尔金勋爵偷运至英国帕特农神庙塑像(Elgin Marbles),以交换伦敦奥运会的圣火,否则将阻挠圣火的传递(No Marbles, No Flame)。
 
  虽然事件最终不过成为了诸多新闻中的一个花边报道,而奥运会也顺利举行。
 
  但事件中令人感到吊诡的逻辑是,圣火蕴含的奥林匹克文化和作为文物的帕特农塑像所内涵的古希腊文化被同时产权化,而需要在一个权属明晰的体制构造下做出交换。现代奥林匹克本身,早已纳入了“商品化权”这样一套资本法权体系,以获取“保护”。对文化权利这样抽象物的归属讨论,其中的话语早已脱离了“正义”或“责任”的考量,而完全成为了产权法律语词的集会。这样看,真正获得保护的显然不是“奥林匹克”和古希腊文明,而是寄生在这些客体之上的资本利益。
 
  产权议题,在所有论涉人类社会关系的篇章中,都不可避免的成为重要的基础性关切。依古典自由主义洛克一支的传统,私人产权乃是从位于公共领域的财产中剥离出来的特权制度。对这种特权给予正当化的逻辑是:个人拥有自己的身体,因而也就拥有自己的劳动,人的劳动同原本处于自然的公共物上,便形成了私人的财产。
 
  从近代自然法这一类别来看,将“个人”大写在财产的历史上,无疑利于自中世纪以来在西方僵化秩序中的个体解放。重新激活人的原始欲望,将财富积累的正当性归属从上帝手中交于俗世。即便强调个人的重要性,洛克依然留下了“充分同样好的”这种具有社会契约意义的暗示。这一对私人产权的限制性条款,实际是在提示我们关于产权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上关系的认识问题。同产权学说的一般认识相合,所谓产权也就是由建立在某种客体之上的人们之间的关系。在功能上,产权是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合理预测的保证。科恩认为,附于物上的对世权利也就构成了对人的主权。在资本主义的生产中,这种物的范围扩张到抽象物的领域,也就是知识产权的领域,构成资本生产对抽象物的资本化,形成抽象物层面上的产权主权机制。
 
  对于产权的基本考量,在政治秩序逻辑的立场上看,可能起源于一套对资源控制的意识形态构造。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尤是如此。以早期版权而论,以抽象物为对象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显然并不体现为财产意义上的控制,按维多利亚时期的英国版权规则,以排他的特许形式授予出版商和出版业行会,也更多的是为了控制观念资源的传播,而非真正确立了“作者”意义上的财产权利,更遑论现代版权理论中给予作者身份制度上的识别。
 
  这一点,同清朝所奉行的政策相似,虽然其深层理由不甚相同。虽然简单认识中国经济史的观点认为那时在清政府治下并不存在资本发展的条件,但从实际的层面上来观察,则和传统理解相异。那时的中国已经发展出较为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土意义上的重商主义思潮更是自汉以降,未曾间隙。
 
  再以美国的情况,直到八十年代才逐渐改变了视专利为威胁自由竞争市场的,具有垄断意义的特权而加以严格限制的司法政策。将知识产权同工业革命,及其所引领的资本主义大发展相联系,恐怕可能也只是研究者,特别是经济学研究者的一厢情愿了。按新制度经济学提供的知识产权正当化理由,乃是基于抽象物本身不同于传统不动产、动产而言,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而作为具有正的外部性的非排他性物品,社会总供给是不足的,这也就需要赋予提供这种物品供给的个体以排他性的产权的补偿,即便这种补偿是有限的。将知识产权的问题引向制度经济学经典的“公共池塘(common pool)”或探矿权(mineral claim)问题,套用这些问题的模型而做出的建立在诸多经济学假设之上的解释。按照经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预设,只有将知识生产赋予产权,以作创造性知识劳动的激励,才满足市场中理性行为人这一前提,而这也当然成为知识产权正当化事由。
 
  资本生产下的产权,在这里展现出来的逻辑是,原先从公共领域侵占资源的行为需要给予正当化,是一种共同体内部的法律安排,于民族国家内的宪政结构下考量,隶属国家内“公”与“私”之间的公共秩序关系;资本生产条件下,则转变为单纯个体之间,私人产权的法律认知,庸俗化为一般意义上的私人之间的交换关系。虽然内涵其中的主权意义上的机制未变,但已经改造了法律关系下的两种不同秩序逻辑的基础。在后者的构造中,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秩序逻辑,是生活的商品化,有市场规则这种“非人格化”的机制来决定社会关系,从而能够摆脱对传统公共政治领域秩序的依赖。
 
  产权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也就被重新塑造为市场机制下遵从市场逻辑的产物。它遵循的是“天然”经济规律的指导,而摆脱传统哲学、神学甚至政治学意义上的阐释,化为看起来有着科学依据的“政治算术”,而将其拉进了科学主义的话语体系,以遵循这套体系中关于合法性的语言游戏。资本主义的生产,通过将产权问题转化为交换或市场中的问题,消解了财产在最初意义上的功能结构。商品上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分析结构,在市场中被重构为“拥有的权力”和“增长的权利”。如果说,单纯“拥有的权力”所支撑的排他性财产权所蕴含的主权,就制御公权力而言,尚可在古典自由主义的意义上获得正当性的言说。那么“增长的权力”,也就是产权所包含的资本增殖的冲动,其背后暗含的秩序逻辑,即便是市场自身的预设也无法为其提供全面的辩护。蒲鲁东采用这一分野,以反对“增长的权力”所招致的不平等,来部分反对既有的所有权结构。但在资本主义建构的市场的条件下,所有生产都是从属于商品化的。以近些年的经济发展来看,服务业的兴起,也当然的将这一逻辑适用到了知识生产和文化生产上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意味着知识与文化生产将不复为其自身,而是为了交换,知识产品的“使用价值”在市场中被资本驱动的贸易秩序改造成为商品化价值形式存在。
 
  消解了自身使用价值的知识产权,在根本上却不会改变这种排他性财产权利的主权机制。财产的所有者在不断的市场交换中会建立自己的优势,不可避免的,就面临着集中的危险。这不仅仅涉及个人间的实质平等问题,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的集中最终导致的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市场本身。随着几个少数的资本寡头的出现,市场受到来自非经济因素的威胁。解决产权悖论的方法,掩盖在实现共同富裕的理想下,资本主义生产的经济构造摆脱简单一般均衡假想,转而建构市场的“非零和”状态,吸纳更多的玩家参与,以容纳资本不断增殖的相对均衡。从传统产权拓展到知识产权,召唤了不断扩张的市场,而当市场所及全球,也同时召唤了一个突破传统界限的全球化秩序。
 
  2.《帝国》与全球化的秩序逻辑
 
  虽然帝国在字面意义上,帝国主义有着相当关联,但至少在哈特和奈格里看来,这一概念在新世纪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已经是远非政治实践层面的,简单关涉政治权力的扩张倾向的理论所可以解释的现象。在他们的理论中,帝国被塑造成为一种新的全球秩序,一种超越民族国家和传统帝国的疆域概念的规则逻辑结构。当我们在资本主义生产全球化的条件下,欢庆横扫全球的市场,享受无国界自由贸易的盛宴,幻想着封闭专制的政治力量终将在这一庞大经济浪潮的冲击下土崩瓦解之时,帝国正在这些形式上中立的经济行为背后,有效的控制了全球交流的渠道,并将自己塑造成为另一个新的政治秩序主体。
 
  两位作者试图将帝国这一概念,建构成为统治世界的最高权力的政治秩序表达。
 
  我们当在何种层面上研究帝国,哈、奈二君给出的问题域是,存在着世界秩序这样简单的事实,这种秩序以司法构造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典型性的制度化努力便是联合国。《联合国宪章》的规范性内容所界定了的权利概念,暗含着一种拥有新颖、积极、以全球为视域的规范立法权中心。作为联合国创立的精神领袖,凯尔森依照其纯粹法理论所设想的规范体系,全球秩序的法律构造需要一个超越民族国家的法的最终源泉。这种形式合法性源头的构建,却缺乏实践上的物质性构造基础,从而在理论和现实之间留下了巨大的空白。但可能正是这种空白,让我们有机会认清当代标识为“全球化”的力量重组,及其对国际秩序转向的影响。当下全球化的进程,已经超越了事实层面,寄寓国际法律体系的诸多领域,成为了法律定义下可加分析的规范内容。这一进程,整合了经济和政治力量的意识形态,呈现出观念的构造逻辑。
 
  帝国或者说帝国秩序,基本是欧洲传统意义上的语汇。
 
  追溯至古罗马帝国对帝国权力的理解,其不单单是法律体系意义上的特定价值观的总结。更为重要和特殊的地方在于,它将伦理价值体系和法律价值体系的普遍和契合融为一体。对于帝国来说,秩序权利的保证也就是帝国观念统领下的疆域内的秩序永久性的保证。
 
  帝国,从一开始就将服务于正义与和平的愿景,确立其视野之下的正当秩序是帝国本身的固有使命。这一使命被塑造成为一种共识,并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观念,来构造其力量合法性的重要基础。纯粹的霸权国家不需要“神圣使命”或“正义战争”的注脚,而对于帝国来说,本能化的使命要求便是对治下秩序稳定的暗示。在全球化席卷下的全球秩序中,不断出现的各个层面上的融合态势,也就呼唤了对于和平、平衡和妥协冲突的普适价值观,巩固了这种价值观的权威地位。帝国行动本身的正当化,通过这类立基于人类的根本诉求的普遍共识来得以实现的。同时,帝国秩序所使用的这样一套言语系统,也就自我生产出自身的秩序合法性构造。
 
  帝国的秩序,诉诸于基本价值观念构造,以及这种构造的普适价值意识形态。因而,秩序合法化的场域本身也就必须赋予普适的理念,即便在实践中不可能如此。帝国的秩序从而在这个意义上展开合法性的言说,以解构旧秩序并建立自我权威。
 
  这套逻辑下运作的帝国秩序,也就不可避免的需要一个统一的,具有充分合整的主权者的想象。在凯尔森那里,是超越领土限界的联合国,但正如我们都已经见证的,联合国治下的法权基础仅仅停留在了国际法的文本上。对于全球化的帝国而言,其主权身份可能需要更为精致和复杂的构造。
 
  于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论,市场,这个斯密语境下的“看不见的手”成为最先行者,它确立了私人世界的秩序逻辑;进而一个进入公共领域的市场的建构不可避免,把市场本身的建立归于普适的,有先天的自在性的公理规律;最后,以一个微型“有限政府”的宪政框架来重构公共伦理生活,完成这个现代资本主义意义上的主权构造。同现代主权观念一样,这一逻辑所展现的,是将资本同主权相结合的过程。资本将自己权利的正当化转变为主权的正当化,并在由这个主权观念所引领的秩序逻辑中不断吸纳个体成为这个资本生产总体的一部分。它以精巧的主权秩序结构,将个人意志凝练成为普遍意志的“奇迹”,将群众固化为其稳定秩序的环节。
 
  而传统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主权概念,在帝国主权的秩序逻辑构造面前是脆弱的。当民族关于共同意识的想象结合上国家主权形式时,原有的共同体想象就被转变了,主权成为协调国家统一性及其合法性的保障。这种转变消解了民族国家对其共同体的想象,特别是当民族国家需要将前民族国家的群众,改造成为其秩序逻辑下的民族的时刻。其逻辑的链条是:群众表为人民,人民表为民族,而民族表为国家。
 
  国家在解放了旧支配的同时,也就将自身纳入了全球的秩序中。而关于秩序的逻辑合法性,在维持全球秩序的终极意义上,是无法抵御帝国主权的秩序逻辑的。但是,需要澄清的是,帝国的秩序并不当然意味着民族国家主权的消亡,在这种帝国秩序下,帝国更需要稳定的,差异化的民族国家。正是民族国家保证了在单独国家的宪政框架下的秩序,为资本提供这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但是,殖民主义的终结并没有产生一个无条件自由的世界,告别了旧支配的民族国家重获了地区性的稳定秩序,也就为资本的经济法则和帝国秩序的侵入准备了温床。任何希望在秩序逻辑的范畴内获得合法性的地方性政权,在最终的环节上,民族国家依然受到资本的逻辑的支配,从而从属于帝国的秩序逻辑。
 
  这样看来,当下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性主权的攻击显然无关痛痒,因为后现代主义论者并未意识到自己早失却了真正的敌手。已然确立了自身位置的帝国主权逻辑本身,也同样在要求消除传统观念里的现代主权观念。对差异的制裁与干涉已经在帝国的概念下,成为内化的“警察”逻辑。没有了疆界的开放性帝国,随着其秩序逻辑的流行而随意流动,“由一致和协同构成的网络、调和及解决冲突的渠道,对各国动态的协调,这一切都成为帝国的内部机制”。在这个连续且无定的场所中,帝国的权力在形式上无迹可寻,又无处不在。秩序内的民族国家间冲突,在这一观念中只能以法律规范性权利争夺的形式展现出来。各民族国家间的差异与争斗,也就成为维护秩序的需要而不断被要求做出回应,帝国也因此存在于一个对其存在不断加以证明的秩序中。从直观上来说,帝国不复是我们曾经理解的具有全球霸权力量的大国。帝国主义的大国概念,并没有改变对于全球秩序的逻辑观念,它仍然是既有秩序的参与者,即便对大国绝对有利,在形式或者逻辑的意义上,它仍需要同其他国家共同做出决定。同这种秩序逻辑相异,帝国则将自身转变为秩序最终来源,视自己为秩序的创造者和最根本保障。偶然游离秩序之外的那些例外,便会被视为“门口的野蛮人”,是需要文明教化、惩戒、甚至进行“先发制人的”、“非对称的”打击对象。
 
  回顾上文的描述,如果不否定存在一个世界秩序的事实,那么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帝国的秩序逻辑就内在的具有冲动,将自己扩展到其资本生产所需要触及的任何空间。通过将治下的秩序稳定确立为其帝国主权的天然使命,划定了的地域疆界,传统意义上的中心和边缘的对立,外界与内界的二元想象,对这个主权形式而言也就不再具有秩序逻辑上的约束。而帝国的统治秩序,确立一套普遍的,旨在消弭现有冲突的,普适价值意识形态,建立起自身合法性的言说结构。帝国许诺了秩序下永恒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富足,也自然将把秩序的本体,上升到一个凌驾一切的地位。
 
  毋宁说,对秩序的忤逆也就是对帝国的忤逆,帝国正是这种新的世界秩序本身。
 
  3.新秩序的赋格:
 
  信息流通的产权构造
 
  资本同主权的结合,是将传统国家主权的构造重述为市场条件下产权所隐含权力的权威性运用结构,主权的超越性也就重构为这种权威运用的超越性。以此,达成帝国自身的秩序逻辑。那么资本生产形式在帝国的秩序构架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回答这一问题,需要我们再次回到对产权理论的考察。先前已经提到,私人产权将公共领域的资源改造为私有的特权,将公共资源的公法问题虚构为私法问题。现代资本主义都遵循着这样一条将公共财产私有化的循环。在资本的生产链条中,如科斯所说,一切生产资料都可以成为制度化的权利,进入特定秩序下的规范化制度体系。这也就意味着,商品交换流通的市场也就是权利,特别是产权化权利的市场,资本的秩序逻辑需要法权体系的支持才能够提供其自我增值的合理预期。但产权规则是“人造物”。当旧的法权体系同资本内在的结构发生冲突,就会被资本的秩序结构所消解,并由此重新诞生一套符合这一秩序结构的制度安排。在资本生产的逻辑下,帝国秩序许诺的永久和平也就是对市场扩张的无限制。在现有地缘意义上,也就是延伸至世界每个角落的全球商品流通网络。对于帝国来说,民族国家间永久和平的保证正是帝国秩序所保证的商业全球化,也就是全球市场。
 
  对全球市场的这一解说,似乎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暗示:现今的任何国家,都无力去复制老牌资本主义帝国的发展道路,也都同样的无力摆脱现有的帝国秩序。帝国秩序的界限已不再是地图上蜿蜒的疆界,而更多的投注在资本流通、信息对抗、抢夺科技革命成果和实施战略改革上。知识产权从早期的“特权”摇身一变成为“权利”,也就意味着从“授予的例外”,变成了资本主义生产中需要维护的利益,成为了秩序维护者的义务。
 
  颇具讽刺的是,被视为现代各民族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模范样本的TRIPS协议,赤裸裸的表明,自己关于抽象物资源的制度化规定,是“与贸易相关”的,也就是与流通相关的。Sell在其著作中生动描绘了几大知识产权寡头,如何向国家间政治组织施加影响,以便TRIPS能够按照“他们”的意思来制定并获得通过。在我看来,这倒并不奇怪了。成为资本主义财产权利的知识产出,进入资本主义生产链条,进入帝国控制的流通秩序,也就当然成为同贸易相连接的问题。拥有垄断性知识产权的公司,自己雇佣调查人员,收集“侵权”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提供给当局,迫使相关行政机构采取行动。这是资本生产当然的逻辑。通过产权构造所建构出的权威力量,以民族国家的宪政机制确立的“权利”的形式,便得依此“绑架”政府,让它接受以贸易为基础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在贸易的法权体系下建立起抽象物的产权构造,完成了对信息流通领域的控制。Drahos教授对此有一个形象的比喻:现代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是要通过直接占有奶牛来获取利益,而是将奶牛丰产的知识产权化,这就迫使牛仔们为自己养殖奶牛的知识而交租,成为依附于这种信息之上的知识佃户。他将此建立起来的附庸关系称为“信息封建”。在土地封建的时代,以武力或其他方式拥有土地的封建领主,根据其租佃的需要,建立起以土地为对象的产权特殊构造。进入资本主义商业时代,则如上文所说,新的生产关系重新定义了财产权利的构造,建立起不同的秩序逻辑。
 
  在这一过程中,全球化的知识产权在理论上面临的悖论是,已经被改造成为产权对象的知识,在新的网络通讯技术的冲击下,其所涉法域之多,其间情况之复杂多样都是前所未有的。就帝国的秩序,或者就资本主义商业的秩序而言,需要一个确保这种秩序的法权。就已经成功的范例而言,产权自然成为将这一系列抽象物纳入规制范围的最佳工具。但传统产权的构成,需要预设一个洛克意义上的“公地”产权的存在,以成为私有化产权的虚构历史理论基础。
 
  在这个方面的努力,以1954年海牙公约序言所述的“对任何人所有的文化产权的破环都意味着对全人类的文化遗产的破坏”为最直接代表。全人类共同文化遗产,是同上帝赐予子民流着蜜和奶之地一样的美丽叙事,却在一开头就意味了个人所有的理论预设。这种个人主义的产权,在全球市场的逻辑下却意味着先前未达的领域,若直接适用现有产权的构造,则被天然的占有者所垄断。而这个垄断者,可能并不会按着帝国的秩序规则来行事。那么,就需要先将这种未入资本主义法权体系的资源,设定为“自然状态”,从虚构的历史入手,再行改造。其中悖论之处,正是原本于国家宪政框架中被资本主义法权消解的“公地”,为了帝国之秩序,却需要在一个更大的全球框架下再次被虚构出来。依此基础,资本才得以顺理成章的渗透。另一方面,视为秩序自身的帝国,由于重新肯定了“公地”化公为私的安排,便不得不借助实际地缘下的国家法权体系,以满足自己所秉持秩序下的产权正当性。对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来说,这当然算不上问题,最终控制这些资源流通的,仍脱不开市场,脱不开商品化的资本逻辑。
 
  于是我们看到,给全球化秩序赋格的知识产权,在消解“公地”的同时,也在重构着“公地”;在拓展规则领地,力图协调规则体系的统一的同时,也在鼓励着明细、完整和独立的多种规则体系的并存。可能,这双重对立的逻辑,正是今日帝国最为重要的活力之源。
 
  4.“白牡丹”之证:帝国回生
 
  对帝国秩序的治理手段,哈特、奈格里二君认为主要的三种手段可以总结为炸弹、金钱和无线电,恰合波利比奥斯所总结的罗马帝国政治综合了权力的三种形式:君主、贵族和大众。以这个视角观之,仿佛旧日帝国重现,华盛顿、纽约和洛杉矶共建了今日世界的罗马城。当然,旧时罗马帝国并不为今天意义上的全球性帝国。但正如上文所论,帝国秩序逻辑的根本,乃是其视野之下的秩序并将自己视为这个秩序本身。罗马帝国时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世界的观念,但从就其对世界认识的观念所及,也是讲自己当作“全球”秩序的正身。在新旧帝国之间,“罗马治下和平”这一理念,依然是他们共享着的一套相同的秩序逻辑。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帝国”的重生也自为必然。
 
  知识产权作为法律上的拟制,在知识乃至抽象物的领域人为的制造稀缺。作为公共财产的抽象物,在民族国家的政治框架下,知识产权从公共领域中转化为私人排他的产权。将原本属于民族国家的共同体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的决定,改造为私人之间的产权关系。这是一个将产权规则去公共化的过程。换至全球,以帝国的视角关注,解决稀缺的问题,许诺秩序内的繁荣与富足,恰是帝国秩序的逻辑。而TRIPS将私人知识产权的关切,重新纳入了帝国秩序的逻辑之下,成为现实的公共制度构造。就古典资本主义的重商理念而言,所需要采取的策略仅仅是将竞争者据于门外。在知识经济的时代,全球化资本的“帝国”秩序的实现,是在抽象物上获得垄断性产权以便将对手逐出全球市场的过程。这一逻辑的前提,便是要求所有参与竞争者,按帝国秩序下财产制度的安排来行事。对于“不遵守游戏规则者”,便会被理所当然的被帝国的核心视作与“为了人类富足而努力工作”的正派人士为敌,进而放逐边缘、划归邪恶。“帝国”会在现实制度的层面,动用诸如WTO争端解决机制或升级版“301条款”诸类工具,对叛逆者施加打击。于是情事逆转,知识产权的全球化规制的实现,反过来成为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以全球范围内的再次公共化的方式再重建的过程。愈是有着足迹遍及全球,侵袭任何知识、信息、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就愈将帝国秩序带入那些尚未归驯的疆土。
 
  今天为看一场五百年的旧梦,我们购票进场。但不知这在几代传承之下,那名称“保护发扬人类文化”的知识产权已为那全球资本的秩序引座入席。恰如柳梦梅唤了那杜丽娘回生。虽女儿凡胎未改,此丽娘却已不复游园惊梦的那个丽娘。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时合演一出幽媾,杜家小姐就已和柳秀才定盟立誓,改换了姓名。

 

【作者简介】
徐珉川,1987年生,江苏南京人,法学博士,经济学学士,东南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人员,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东南法学》编辑。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学,财产哲学,法律经济学,法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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