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如何才能不“丢卷”


侯太领

 

【法宝引证码】CLI.A.0106274
【学科类别】司法
【出处】联合早报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摘要】中国的法、检系统虽然与中央人民政府一样,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但在实际权力体系中只相当于一个普通部委,地方上更是如此,同级的许多党政机关都可以向司法“发话”。正是这种缺陷,制约了司法担当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能力。
【中文关键字】司法;社会公正
【全文】



       中国的司法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架构下的司法,无论从属性看,还是在职能上,两者都存在实质区别。但在市场经济场背景下,普通民众对司法的认知,或者勿宁说是期待,更接近于西方。这种期待显然超出了司法机关对社会诉求的回应能力。这是中国的司法总是备受质疑的主要原因。
 
  与西方不同,中国社会依靠一套复合机制来确立和维护正义,司法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其承担的功能主要是作为一种手段强化社会管理,同时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解决纠纷。这种制度安排既是历史传承的结果,也是由中国的发展阶段所决定的。
 
  中国并非契约型社会,历史上所谓的司法,实质上是一套依附于儒家道统的惩罚体系。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对于中国社会完全是个舶来品,是清末西学东渐的产物。这个舶来品传入中国之后,与中国固有体制进行了融合,其内涵发生了变化,突出表现为宪政价值收缩,秩序维护功能增强。中国的司法体制迄今仍然呈现出“重刑轻民”和工具主义的特征,有其历史必然性。
 
  中共1949年建国之后,由于实行计划体制,司法的传统角色并无实质变化,仍然作为一种惩罚手段用以确保社会秩序不被破坏,文革期间甚至完全不需要司法机关的存在。直到改革开放之后,为了适应社会体制和生活方式转型的需要,中国的司法制度才得以重建,并且逐步吸纳了现代司法的元素,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民商事裁判功能的回归和扩大。
 
  但市场化改革在促进国力提升和社会繁荣的同时,却也对原有社会伦理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中国的改革转型不只是发展经济,而更是一个主流价值和文明形态更新重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深受价值分化、公平缺失和道德失范的激荡冲击,而急切渴望社会伦理体系重归稳定,公平正义重新得到确立。
 
  事实上,在这样的历史时期,价值观的对立冲突是必然的趋势。新旧思潮盘根错节,左派右派各执一词,对于正当价值、何为正义之类的问题很难达到一致,法律不断推陈出新,却永远也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这种状况叠加改革不同步、发展不平衡和多种体制并存等因素,使整个社会差异、对立加重,不满情绪增加,社会冲突加剧,管控难度加大。
 
  在这种局面下,从政府到公众都期待能有一种终极力量,挺身而出解决上述问题。在现代制度资源里,这种力量显然非司法莫属。因此,中国的公众意识层面,乃至政治层面,都有意无意地将担当“公平正义”的角色嫁接给了司法,期待司法能够抚慰社会价值分解所带来的创伤,能够弥合一切差异和分化所造成的利益失衡,能够让每一个人都满意。
 
  事实上,司法只是整个社会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所有的时代印记和社会问题,同样都会交织在司法体系里。在当前形势下,司法履行好社会管控的首要职责已经有些力不从心,更别说“仰望天上的星空”了。也正因如此,中国在发展市场经济之后,刑事司法的重要性不降反升,除传统的公、检、法三家机构共担刑事司法职能外,又成立了监察委专司腐败领域的刑事职能。司法“重刑轻民”的定位一时无法改变。
 
  即使在在民商事领域,司法同样无法成为“正义”的化身。中国的企业类型繁多、交易规则变化迅速、地区差异巨大、适用的政策各有不同,市场上杂合着古今中外各种渊源的交易主体、行为和产品,其利益结构之复杂旷世罕见。大多数民事案件涉及不同体制之间的财富转移问题,改革创新与秩序保持问题,用现在的规则评断过去的交易问题,以及用不同的标准保护不同的利益问题等等。甚至有些时候,根据“契约自治”这样的基本原则,都无法推演出大家认同的结论。
 
  或者说,在当前阶段,中国社会不可能,也无法将确立和维护“正义”的任务,单独地交给司法机关。这意味着无论在刑事领域还是民事领域,中国的司法都不是唯一的权威。许多纠纷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就已经经过了权威评断,司法如果做出新的结论,则将与其他体系形成对立;如果维持原来的结果,则等于没有回应当事人的诉求,遭受公众质疑。
 
  须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因此,中国的司法事实上只是位于流程后端的一种管理和调整机制,连利益平衡的最终角色都算不上。这导致司法常常上下失矩、左支右绌,而且还极易滋生司法腐败。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的“丢卷”事件,就充分展示了中国司法所面临的这种困境。
 
  中国的司法一直试图摆脱上述困境,为此,与经济改革一样,程度不同的司法改革从未停止过。
 
  为了获得各方认同,中国的法院系统一度将中共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和法律利益并列为至上利益;目前则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确立为宗旨;还制定了无比浩繁的司法解释,试图为每一类纷争都提供明确的裁判依据。司法程序的改进也一直在进行,从削弱司法威权到审判方式改革、增加审级,再到当前的“员额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通过不断汲取西方的经验,同时将裁判职能向其他社会体系分散转移,来优化司法运作机制,缓解矛盾。但司法的形象和社会满意度似乎始终未见起色。
 
  司法既是一种体制,也是现代文明的有机组成。尽管由于中外体制上的不同,决定了中国不会出现西方宪政意义上完全独立的司法,但文明社会对于善良价值和规则理性的需求却是一致的,因而必须要有足够分量的国家机构来专司这项职能。这意味着无论是否实行“三权分立”,司法都应该在社会治理架构中成为相对独立的一极,并且被赋予足够的权威。
 
  中国司法陷入困局的原因虽然复杂,但最重要的一条仍然是:欠缺与其职能定位相匹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中国的法、检系统虽然与中央人民政府一样,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但在实际权力体系中只相当于一个普通部委,地方上更是如此,同级的许多党政机关都可以向司法“发话”。正是这种缺陷,制约了司法担当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能力。
 
  正当程序、审判公开这些机制对于司法当然是重要的,但在中国当前党政融合、管理集中的形势下,真正能够强化司法职能的方案,显然是提高法院系统在党内的地位。通过这种顶层权力分配机制的调整,真正强化司法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让司法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更多地承担“民主供给者”的角色。同时,再辅之以程序公正原则,重申“不得干预司法”的纪律等。如此,则足以使各级官员在面对司法评判时,更多地去检讨自己的行为,而不是试图让司法去佐证他们的武断。
 
  这种制度安排的好处不只限于促进司法公正,还能确立一种滋养文明理性的社会诉求反馈监督机制。这种不触及根本制度,又能调动社会正能量的机制,相信比逐个监督官员的各种行为更有效,不仅能够缓解司法自身的问题,对于约束权力、树立诚信和维持社会稳定,也将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甚至可以将提升司法的地位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逐步改善各种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上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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