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第90条将物权的客体限定在有体物之上,由此显著区别于英美法、法国法中的不动产、动产同时指向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做法。实际上,将“thing”局限于“有体物”之上,是只有德国法系才采取的做法,它是一种地方性的,而非普世性的知识。在英美法所遵循的“title to the interest in a thing”的思维模式中,“thing”不仅不以有体物为限,它甚至根本就不是“title”的“object”。这么一比较的话,我们就要思考两个问题:其一,德国法为什么要把权利的客体限定在物理意义上的事物之上?其
英美法、法国法从“人——持有——一项资格”的角度来把握权利现象的方法,特别是“title to the interest in a thing”的观念,不仅符合法律现实,而且特别能够响应金融实践的需求。因为金融的本质就是跨越时空的价值存储与分配,为了满足这一点,需要一种在以“资格”为中心的,承认可分性和相对性的所有权观念,而不是像德国法所坚持的那种以“物”为中心,以单一性和绝对性为内在规定性的所有权概念。近年来,德国法开始承认“所有权概念的分裂”,这正是其所有权观念不得不向社会实践低头的结果。可以预见,我们国家将来对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买卖等法律问题的思考和处理,也一定会一步一步地脱离以“物”中心,而转向以“资格”为中心。因为适合充当价值存储与分配的载体的原本就不是物,而是资格,而资格既是可分的,也是相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