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普刑法学人论坛”第二期摘要



2022年3月13日15时至18时, “马普刑法学人论坛”第二期讲座采用线上直播的方式举办。本期的主题是“企业合规程序激励的中国模式”。

 

在开场致辞中,作为主持人的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周遵友老师说:

 

“马普刑法学人论坛”第二期开讲了!本期主讲人是我国刑法学界的又一位青年才俊:李本灿教授。今天,我们还特别荣幸地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谢鹏程所长、南京大学法学院孙国祥教授担任本期讲座的与谈人。担任与谈人的学者还有西南政法大学石经海教授、《中国刑事法杂志》石磊副主编、西南科技大学廖天虎教授、武汉大学陈金林副教授、苏州大学陈珊珊副教授、中南民族大学王晓晓老师。
 
我与主讲人李本灿从事的刑事合规有一些缘分。当年,孙国祥老师经由我所翻译的一篇文章,了解到了刑事合规,他又将此信息告诉了李本灿。本灿老师决定以此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从而开启了长达十年的刑事合规研究,现已成为这项制度的积极倡导者。

 

 

· 李 本 灿 老 师 发 言 选 粹 ·

从2020年3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了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改革,到今天改革试点已经持续两年了。通过调研可以发现,我们的改革活动遇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案件筛选的问题:个人犯罪案件是否可以适用企业合规监督考察机制?是否可以突破轻罪案件,在重罪案件中适用合规相对不起诉?小微企业犯罪案件是否有必要适用合规相对不起诉机制?(2)合规监督考察方式的问题:一是检察官主导模式;二是外部合规官主导模式;三是行政主导模式;四是最高检《第三方评估意见》中倡导的第三方独立监管,但其存在行政资源是否足够、费用如何解决等问题。(3)验收标准的问题:我个人觉得合规计划的建构应遵从个别化原则。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借鉴英美,但是要充分了解它的制度现状和制度基础。英美的制度基础包括:(1)企业犯罪的相对的完整性与一元化制度推进方式;(2)企业责任严格化与程序激励机制的功能补给。故英美适用企业合规程序激励机制。英美为什么可以无限制地适用程序激励机制?我认为原因有两点:从宏观上讲,美国有浓厚的辩诉交易文化,它促进了程序激励机制无限制的使用;从具体制度层面上讲,比较复杂的起诉裁量程序为企业暂缓不起诉制度广泛适用提供了可能。

 

而我国的现状是,我们绝大多数的公司案件是中小微企业的犯罪案件,在制度上:(1)跟英美相对比,我们的单位犯罪具有显著的片段性,这就注定了我们在很多的犯罪当中没有办法围绕单位责任激励企业合规,无法采取一元化制度推进路径。(2)我们国家刑法当中的单位犯罪归责模式是组织体责任论。(3)证据中心主义的起诉裁量制度和构罪即诉的司法观念共同决定了我国只能采取有限度的起诉便宜

 

在制度对比的基础之上,我们再来看契合制度现实的中国模式的构建问题:

 

首先,在企业合规刑事程序激励的路径选择上,我们应当坚持二元路径,具体包含单位责任路径和个人责任路径。其次,企业合规程序激励机制的适用应该有限度,其原因在于:(1)实体法中的单位归责模式具有较强的合规激励功能,因而对程序激励机制的功能补给需求并不强烈。(2)有限度的起诉便宜原则限制了程序激励机制的适用。此外,基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持和对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维护,我个人觉得合规不起诉应限于轻罪。

 

在制度运行方式的选择上,我认为:(1)执法政策的选择要真正做到既厚爱,也要严管。我个人觉得现在可能过于强调对企业的厚爱,忽视了严管的方面。因为过于厚爱可能会消减单位犯罪所具有的合规激励功能。(2)对于具体运行方式的选择:一是效率价值应该得到强调,但不能过分主张;二是预防犯罪的价值更应得到重视。三是即便强调第三方的独立监管,行政力量也应当主导第三方监管。

 

以上是我报告的主体内容。最后我想表达的一个观点是:企业合规程序激励的改革试点工作应当轻装上阵,与“民营经济保护”、“打造百年老店”等不切实际的目标脱离关系。在此基础上,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来建构企业合规程序激励的中国模式。

 

以上是我不成熟的一些想法,如果有什么不当之处,还请各位老师,各位朋友批评指正。

 

· 各 位 与 谈 人 发 言 选 粹 ·

谢鹏程所长:

 

我就合规计划的标准、单位犯罪的责任结构、严惩责任人的原则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合规计划有没有标准。我们既要针对企业的情况制定不同的合规计划,也要强调制定统一的、基础性的合规标准的必要性。无论是第三方组织还是检察院,评估合规有效性都需要统一的尺度,没有统一的尺度就很难做到公正,而且这个标准要不断发展和完善。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责任结构。从实体法角度来说,合规引入刑事司法以后对我们现有的单位犯罪理论特别是责任理论形成了严重冲击。在未来的几十年,我国应该采取一种责任适当分离的理论或者称为“单位刑事责任适当分离论”,这个理论的成分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单位以合规责任为基础或前提;其次,单位犯罪的行为是认定个人刑事责任的基础。

 

第三个问题是“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的原则。这个原则不适合中国国情,不符合当前中国的发展阶段。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要靠刑事责任理论及其发展。

 

最后,我国刑法要从理念、结构和犯罪的刑罚评价等不同层面进行创新和变革,以便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刑事合规直接影响的是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认定,但是它是推动我国刑法和刑法学的变革和发展的重要契机或者重大机遇。只有以刑事合规为契机实现刑法学的创新之后,刑法的法典化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孙国祥老师:

 

下面,结合本灿教授的讲座,我谈几点个人感想:

 

第一,我个人不太主张“程序激励”的提法。不起诉、提出宽缓量刑建议等,虽然跟程序有关,但已经不属于单纯的程序激励,企业合规的动力可能主要来源于实体上的激励。我觉得,实体和程序的激励是一体的,应该用涵括更广的刑事激励代替程序激励。

 

第二,我非常赞成“企业合规激励的中国模式”这个提法。中国单位犯罪归责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企业合规激励,它应该有自己的特点和模式。我认为,单位犯罪的责任归咎模式是组织体责任,且单位和单位成员在单位犯罪中具有独立性。

 

第三,合规激励的中国模式有哪些特殊性?(1)我国刑事合规激励机制,应该重视事前合规对于遏制单位犯罪、预防单位犯罪的重要意义。(2)激励对象主要针对中小型企业。(3)企业和涉罪的企业成员可以在企业合规激励中连带获得一定的激励。此外,关于个人犯罪案件是不是可以适用企业合规监督考察机制的这个问题,我觉得本灿教授特别强调的“程序激励的二元路径”有一定道理,但其需要严格限缩:限缩的基础不在于能不能通过合规整改来促进企业合规,而在于这些个人犯罪是不是跟企业有关、是不是跟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是不是跟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规缺失有关。

 

第四,企业合规的对象可否突破轻罪案件?我觉得企业犯罪严重程度的认定不需要跟企业成员严格捆绑在一起,并且,不起诉应该谨慎使用——不起诉除了有整改以外,还应该具有一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如果说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我觉得合规整改所获得的激励可能也就是从轻处罚,不一定是不起诉。

 

最后,企业合规能不能成为清理挂案的工具?我非常赞同本灿教授刚才讲到的,把合规整改作为清理挂案我觉得是不合适的。一方面,它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另一方面,它与认罪认罚制度相悖。

 

石经海老师:

 

首先,我的一个疑惑是,我国构建的合规制度是不是域外合规制度的中国化? 其次,关于是否有或如何制定合规标准?再次,我们讨论以上企业刑事合规问题,是不是应该先理清一些概念?

 

另外,我还想就此机会谈一谈我所认识或观察到的目前我国企业合规制度构建的一些难点问题:(1)企业刑事合规的公众认同问题;(2)对企业合规“厚爱”的机理是什么;(3)企业刑事合规影响定罪量刑的正当化根据是什么;(4)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通过什么来落地。

 

基于以上疑惑与难点,我们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可不可以从理念转变、制度转型、司法探索和立法跟进等四个方面来寻找它的路径?(1)理念转变。对此,有如下几个方面要重视:一是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应该不在既有刑法制度里面,需要我们去探索和突破。二是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应该是用来解决当前现代企业制度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我国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运行中,存在较为突出的“短命”突出问题。(2)制度转型。制度如何转?我认为其实是要从侧重于打击、侧重于企业原有制度,转向符合全面深入依法治国的现代企业制度。(3)司法探索。以上理念的转变和制度的转型,在实践中尚是未知数,在立法上还难以作出有效的对接情况下,由司法机关根据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来先行探索,应是可行的路径。(4)立法跟进。在以上这些难点的司法探索与对接以后,有的还是需要立法来跟进。

 

 

石磊老师:

 

我个人认为,今天下午我们大家所涉及的问题的其实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在向各位汇报我的想法之前,我想先说明一个问题,就是现在我们说的合规,在不同语境之下有不同的含义。接下来我是以合规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为核心,讨论三个问题。

 

第一,我们在讨论中国的涉案合规中的实体法问题的时候,一定不能离开中国的单位犯罪的实践。因为对于我们中国来说,单位犯罪恐怕主要指的就是小微企业的犯罪,大企业犯罪甚至中型企业犯罪恐怕都不多见。所以,目前涉案合规主要是出现在小微企业里头,主要是因为我们的单位犯罪的现状。

 

第二,我们在办理涉案合规案件的时候,要注意防止单位成员(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的割裂,要注意防止试点单位和非试点单位处理案件的割裂的问题。我个人看法,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但恐怕也不是由于涉案合规的试点工作或者把合规这个概念引入司法实践所引发的。

 

第三,我们现在讨论单位犯罪的归责基础和原则也罢,还是讨论单位犯罪的处罚也罢,都需要把单位或者法人放在整个的法学体系或者法律体系中去看。我觉得讨论单位犯罪的问题,核心在于讨论单位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关系的问题,不能仅仅放在刑法的这个角度去讨论。

 

廖天虎老师:

 

下面,我针对本灿教授的发言来谈谈个人体会:

 

一是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应强调企业的特殊性。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企业是推动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基于此,我们立法和司法上有一些特殊制度对于企业的保护。但我们在适用企业合规制度时要遵从市场的规律,一定要做好 “严管与厚爱”的平衡,对于企业不能一味地过于“厚爱”。

 

二是企业合规建设与其他制度的共同推进。企业合规制度的推进需要其他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在推进企业合规制度的同时,应特别强调充分结合少捕慎诉慎押、认罪认罚从宽的司法政策,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管理,督促涉案企业积极整改,促进合规守法经营,积累合规经验,只有这样,才能让合规制度不断推进和完善。

 

陈金林老师:

 

企业合规的看得见的效果,主要是保住涉罪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工作岗位。我们也必须看到企业合规改革带来的“看不见的效果”,其具体内容可能表现在:(1)企业合规改造必然会导致严格监管,让企业丧失经营自由权;(2)企业合规制度可能会给合法经营的企业带来容易被忽略的负面效果;(3)企业合规制度可能扭曲对于债权人、消费者很重要的信号机制;(4)企业合规从宽制度可能损及刑法规范的效力。

 

整体而言,企业合规制度确实有多方面的积极效果,但是在推进这种制度的时候,有必要回到最根本的层面,以市场经济和刑罚权的基本理论为起点。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持一种审慎的态度,要看得见那些容易看见的效果,也要去探测这种改革可能会带来的不容易看到的效果。

 

陈珊珊老师:

 

涉案企业合规是个热点实务问题,但是,它的紧迫性没有那么迫切。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目前来看,单位犯罪当前的社会负面影响力被夸大了。

 

第二,首先,单位犯罪占全部犯罪的数量是非常低的,它这个犯罪数量的是远远达不到这个全部犯罪数量的一个同等比例的,它的负面影响有夸大之嫌;其次,个人犯罪如果体现出单位意志的话,即使刑法没有规定单位责任,那么也可以进行合规考察。

 

第三,我想就单位犯罪的责任结构问题有一点回应。我个人是不太赞成改造我国目前的单位犯罪的归责结构的。因为我们的单位犯罪主体都是小微企业,这种情况下,个人跟单位犯罪是严密的捆绑在一起的,难以分离。

 

所以我觉得下一步来讲,如果合规要真正有效地进行实体性地推广,还应加大对大公司、大企业的监管力度。有这样的一种外部压力才可能对于合规的真正有效的推广起到真正的有效助力。

 

王晓晓老师:

 

企业合规计划有效性审查是企业合规制度功能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是现阶段学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心。目前,质量认证是判断企业合规计划有效性的通行思路。但是我们不能对实践中企业合规计划的执行力度与效果过于乐观,在企业合规计划的具体执行中,企业员工对合规计划的认同与接受程度,能很大程度地影响企业合规计划实际效果的发挥。还需进一步探索如何彻底完成从倚重静态的质量认证,向构建企业合规计划从确立到执行全过程的动态审查机制的转型。

 

 

总结发言中,周遵友老师补充说明了两个关键词:

 

一个关键词是“整体刑法学”。实体刑法和程序刑法领域的研究大都属于规范研究,而这些研究还需要得到实证研究结果尤其是统计数据的支撑。因此,犯罪学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另一个关键词是“中国模式”。中国模式必须建立在中国现实的基础上。对于国外的理念,我们不能满足于照搬照用。我觉得,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已经很丰富、很深入了。可以想见,将来还会有正式的法律出台,企业合规制度也将滚滚向前发展。我们现在进行国内讨论,以后进行国际讨论。我们不仅要学习别人的先进经验,还要把自己的先进经验推广到全世界。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讲好中国故事,推广中国经验。


来源:马普刑法学人

本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账号的观点与看法。

如需转载须联系作者并取得授权,要特别注明作者和出处来源!

免责声明:文字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作处理。本声明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声明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了解最新法律资讯动态,请关注“法宝头条”公众号(ID:gh_1897e00540c1)

获取更多优质课程,请关注“法宝学堂”公众号(ID:PKUFBXT)

运营单位:北大法宝学堂 客服电话:010-82668266-808 客服手机:15801349397(微信同号)

版权所有 :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免责声明:本网课程中老师的观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