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院陈兴良教授——以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视角分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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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是否属于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例?

 

    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是指将作为共犯的帮助犯规定为正犯,帮助犯实施的帮助行为是指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帮助行为不等于正犯行为,但在某些条件下立法机关将帮助行为规定为正犯。

 

    帮信罪是否属于帮助行为,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通说认为,帮信罪属于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也有个别学者认为,帮信罪不是共犯行为的正犯化,而是一种量刑规则。陈兴良教授支持肯定说,对帮信罪属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例采取肯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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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为什么需要采用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方式?

 

    帮信罪是依附于网络行犯罪而存在的,刑法设立帮信罪之前,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分别按照不同类型的网络犯罪的帮助犯论处,立法机关设立帮信罪的目的是要把分散在不同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同一设立为独立罪名。

 

    关于帮信罪设立的立法理由,陈兴良教授认为,主要是基于在网络犯罪的蔓延之后,刑法的立法与司法需要及时地调整以便能够适应网络犯罪实际需要的考量。

 

    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相较于传统犯罪的帮助行为出现了四种趋势:第一,网络犯罪的帮助从一对一的帮助演变为一对多的帮助。第二,网络犯罪的帮助从一般的帮助发展为中立的帮助。第三,网络犯罪的帮助从个体化的帮助发展到团体化的帮助。第四,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证明难度大幅提升。基于网络帮助行为的以上特征,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正犯化确实具有其形势政策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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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是否属于

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

     

    犯罪的帮助一般可以分为一般性的帮助和中立的帮助,中立帮助行为具有中立性,因而在刑法中并非一概处罚,而是限制处罚。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共犯教育学中的一个独特问题,帮助行为正犯化中的帮助行为既可能是中立的帮助行为也可能是非中立的帮助行为。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一种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例,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不能规制于中立的帮助行为,但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技术知识的帮助,网络推广的帮助和支付结算的帮助是否属于中立的帮助?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第二种观点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非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陈兴良教授认为,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具有复杂性,既存在中立的帮助行为又存在一般的帮助行为,不可一概而论。帮信罪中的技术知识和网络推广的帮助通常具有中立性,但资金结算等帮助行为未必具有中立性。

 

    立法具有自主性,立法机关认为帮信行为具有较大受害性,考虑到惩治的便利性,将其视之为独立罪名,予以正犯化,这样的规定本身具有合理性。不能因为其中包含了一部分中立帮助行为,该部分帮助行为正犯化后,这些中立帮助行为都认定为犯罪,认为和中立帮助行为的某些情况下不可罚的原理相矛盾。立法要优于法理。不能将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处罚范围混为一谈。


作者:陈兴良教授

来源:北大法宝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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