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综述 | 全国青年刑诉学者在线系列讲座第三讲顺利举行

2022年5月18日晚,由教育部刑事诉讼法课程虚拟教研室、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全国青年刑诉学者线上系列公开课第三次讲座成功举办。本次线上讲座围绕“报复性起诉的识别与治理”这一主题展开,由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学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郭烁教授主讲。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大学法学院马静华教授主持本次讲座。厦门大学法学院刘学敏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高通副教授担任与谈嘉宾。
 
 
郭烁教授主讲
 
郭烁教授先就报复性起诉的完整定义与实质内涵进行了阐明,后遵循美国司法实践有关报复性起诉规则的发展脉络进行了详细梳理,探究了有关报复性起诉的判例的前世今生,分析总结了如何识别报复性起诉。同时,郭烁教授敏锐地指出报复性起诉在中国语境下潜在的样态,并结合域外经验提出治理报复性起诉的中国方案。
 
郭烁教授开门见山,认为所谓报复性起诉是指如果检察官不希望被告人行使或者充分行使权利,于被告人行使权利后,施加“报复”(vindictive)行为——例如以重罪替代轻罪进行起诉,求重刑替代轻刑等。郭烁教授梳理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报复性起诉的代表性案例,如1969年北卡州诉皮尔斯案、1974年布莱克利奇案、1978年Borderkircher诉海耶斯案以及古德温案等,指出美国司法实践对报复性起诉判定与识别的三标准,即权衡性标准、类似案件标准以及知悉标准。另外,郭烁教授强调,报复性起诉应当是有范围的,即审前程序中不得进行推定报复性起诉。
 
随后,郭烁教授强调,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依然潜在报复性起诉的风险:一是检察院以抗诉对抗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上诉是一种广义的报复性起诉,此种抗诉于法无据。二是检察院在开庭审判期间以补充侦查为由中止审理后未撤回起诉,依照庭审录像中律师发言补充漏证、后补充新罪名且加重量刑后起诉也是一种报复性起诉。
 
郭烁教授认为在依法治国更为强调人权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赋予检察官更大裁量权的背景之下,规制报复性起诉仍有必要,其主张一是权力制衡,即确立禁止报复性起诉规则,赋予法官对个案的自由裁量权;二是程序正当,公权力的行为要遵循权力的边界,权力的边界就是正当程序的边界。此外,郭烁教授进一步强调了报复性起诉与突袭性裁判,报复性起诉与过度起诉的界分。
 
 
高通副教授与谈
 
高通老师针对郭烁教授的内容提出四个问题。一是报复性起诉的概念界定,或者说研究中国语境下的报复性起诉的必要性?高老师指出,目前检察官只有裁量权,裁判权依旧归属于法院,检察官的权力尚未达到确定事实的范围。因此,中国语境下的报复性起诉需要进一步明确;二是认罪认罚制度下报复性起诉是否有新的表现形式?高老师强调,与国外防范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不同,中国防范报复性起诉的重点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三是如何证明检察官起诉的主观目的为“报复”?四是如何有效规制报复性起诉?高老师建议可以从法院裁判权、当事人的知情权与救济权以及认罪认罚协议书的效力等方面进行规则构建。
 
 
刘学敏教授与谈
 
刘学敏教授认为,十八大以来我们一直强调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因此讨论报复性起诉的治理很有必要。刘学敏教授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存在加大报复性起诉风险的可能。首先,认罪认罚协商过程由检察官主导,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检察机关主动而犯罪嫌疑人被动。其次,认罪认罚协商过程控辨信息不平等。以上因素造就了认罪认罚制度存在报复性起诉的空间。刘教授指出,认罪认罚中报复性起诉“识别难”、“防范难”和“救济难”,其提出两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造路径:一是认罪认罚程序后置化,即在起诉书移交给法院后才进行认罪协商程序,以实现法官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二是构建法院的罪状答辩程序,对被告人自愿性进行论证。同时,刘教授对突袭性裁判的危害与规制路径进行了较有深度的阐述。
 
 
马静华教授点评
 
马静华教授认为郭烁教授的讲座逻辑贯通,脉络完整,论述线条非常清晰,既有理论深度又有比较视野,受益匪浅。马教授针对讲座内容和与谈嘉宾发言提出两个问题:一是中国报复性起诉的审查重点是否应当集中于控辩双方的协商程序,即是否在认罪认罚语境之下讨论报复性起诉?二是对报复性起诉规制手段是否应当多元化?即不局限于程序性制裁,是否可以采用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等?
 
 
郭烁教授回应
 
郭烁教授对马静华教授以及其他与谈嘉宾的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回复。第一,报复性起诉审查重点应当局限于审判环节,不能蔓延到认罪协商程序中,因为如此会极大地限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第二,郭烁教授对刘学敏教授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方向较为赞同,但其强调的是,防范报复性起诉并不代表能够有效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无法解决控辩协商不对等的问题,两者针对诉讼阶段不一,不能有“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第三,在中国构建禁止报复性起诉规则确有意义。一方面,制度的构建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问题,但是制度的震慑作用不能忽视,另一方面,中国法治进程已经到达相应节点,制约公权力保障人权要求我们去建立相应制度。
 
 
马静华教授总结
 
马静华教授认为郭烁教授的讲座逻辑贯通,脉络完整,论述线条非常清晰,既有理论深度又有比较视野,受益匪浅。马教授针对讲座内容和与谈嘉宾发言提出两个问题:一是中国报复性起诉的审查重点是否应当集中于控辩双方的协商程序,即是否在认罪认罚语境之下讨论报复性起诉?二是对报复性起诉规制手段是否应当多元化?即不局限于程序性制裁,是否可以采用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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