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推荐 | 罗翔、劳东燕等多位法律学者评:唐山“烧烤店狂徒”罪与罚

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最新进展
 
警方9名嫌疑人全部落网
 
6月11日下午,记者从河北警方权威人士获悉,唐山打人案最后一名涉案人员沈某俊被抓获,自此9名嫌疑人全部落网。同时,此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办理。
 
事件回顾
 
6月10日,一段视频令广大网友非常愤怒。视频显示,凌晨时分的烧烤店,一名身穿绿色外套的男子突然走到另一桌一名白衣女子身旁,伸手摸女子后背被拒后,双方发生冲突。
 
多名男子参与殴打,同桌上前帮忙的黑衣女子被重摔在地,白衣女子被人拉到店外继续殴打。
 
10日晚,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发布消息,涉案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唐山市妇联工作人员表示,两名女性已经送医,目前没有生命危险。
 
案件发生后,
大量网友对打人者表达了强烈的愤慨,
怀疑其为黑恶势力,
纷纷表示应依法严厉惩处。
 
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发表《人民微评》唐山这起群殴女子事件,令人震惊,不仅挑战了法律,还挑战了社会秩序,挑战了大众的安全感。被打女子仍在医院治疗,病床上的她们需要一个公道,全社会需要一个交代。尽快依法办理,让施暴者付出沉重代价,人们拭目以待!
 
那么,
打人者可能触犯何种罪名?
如果追究刑事责任,
又会怎么量刑?
看看法律专家如何评论!
 
罗翔教授:没有愤怒,就没有正义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相信昨天的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让大家感到愤怒,我也非常生气,晚饭都没怎么吃。
 
有人说看到这种新闻应该冷静冷静再冷静,不要情绪激动。不过,我觉得这种超越性的思维可能不是温血动物所应该具备的情感。孔子的自我评价都是“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很多人把这里的发愤解释为发奋学习,我觉得有点牵强。
 
孔子的意思其实就是表示自己生气的时候会气到吃不下饭,快乐的时候会忘记忧愁,不知道自己已经老了,还像年轻人那样东奔西走。圣人也是常人,也有常人的喜怒哀乐。这样的孔子才是性情中人,不会让我等凡夫俗子觉得距离太过遥远。
 
如果对于邪恶只有冷漠,而没有愤怒,那么正义也就是失去了感性的基础。当然,所有的情感都需要节制,如孔子所言:随心所欲不逾矩。我们愤怒的情绪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法治的轨道下正常释放。
 
类似的案件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处理呢?如果事实如媒体所报道的那样,那么这种案件可能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
 
刑法中的故意伤害有轻伤、重伤和致人死亡三档刑罚,刑罚分别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纯的暴行罪,一个处罚的漏洞就是故意伤害导致轻微伤无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寻衅滋事罪可以兜底适用。虽然学界对于寻衅滋事大多持谨慎的限缩态度。但是必须承认对于随意殴打型的犯罪,寻衅滋事有其存在合理性,可以弥补故意伤害罪的打击不足。
 
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其实就是一种流氓动机,寻衅滋事打击的也应该限制为情节恶劣的寻衅行为。这种寻衅滋事行为体现为两类,一是无事生非,二是借故生非。
 
无事生非就是没有任何缘由的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别人好好的吃饭,你去骚扰他人,被人拒绝,还恼羞成怒,大打出手,这是典型的耍流氓,无事生非。
 
另一种是借故生非,也就是小题大做。张三点了一碗馄饨,有点咸,张三把服务员叫来,说怎么那么咸啊,服务员李四非常忙碌,急匆匆的过来,说大家都不觉得咸啊,是不是您口味淡啊,要不给您重新做一碗,可能您吃的淡。李四口气有点急躁,张三当时就把馄饨泼在服务员脸上,揪着李四的头发一顿猛打,说咋啦,还嫌我口味刁是吧,把这些馄饨给我趴在地上吃了。这就是典型的小题大做,借故生非。
 
因此,如果打人事件导致他人轻伤,那就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寻衅滋事罪可能处罚更重,最高可以到5年有期徒刑。
 
如果导致他人重伤,虽然也属于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但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可能处罚更重,最高可以到10年有期徒刑。
 
孟子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
 
我们为什么对此类案件愤怒,因为我们都是血肉之躯,同情他人就是同情自己。我们希望法律能够保护我们,让我们不至于成为下一个热点事件的被害人,被人伤害与侮辱。
 
因此,法律一定要捍卫人的尊严,倡导对人的尊重,任何物化践踏人格尊严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同时,法律也应该鼓励善行,倡导见义勇为之风。如果在这个案件中,路人见义勇为,或者被害人反杀歹徒,把施暴者打成重伤,甚至致死。这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
作为法律人,我们往往对我们的专业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但法律能做的其实不多,更重要的是人们的道德自律。
 
我们能否有羞恶之心时常审视我们的内心。人有物化操控他人的天性,我们总想把他人作为工具,看到相貌姣好者,容易激发我们的淫邪之情,看到丑陋者,又会让我们产生鄙夷厌恶之心。人的内心充满着无数的张三。
 
因此,每一个热点案件都应该让我们自省:我们能否真正地尊重他人?
 
有一个朋友向我抱怨,说很多男生都有一种莫名其妙的逻辑,只要一个女生邀请他吃饭,他就觉得这个女的对自己有意思,甚至就会产生非分之想。我们内心的幽暗有时连我们自己也不知道。
 
文明不同于文化,学历也不代表德性。酒桌上强迫下属喝酒,女人不能上龙舟、三寸金莲也许是一种文化现象,但肯定与文明无关。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把人作为人来尊重,无论他的性别,身份、财富等外在属性。
 
二千四百多年前,当柏拉图假借苏格拉底之口准备提出哲学王的观点,他先小心翼翼地进行铺垫,他预料到了可能迎来的批评。他把这些批评比作浪潮,惊涛骇浪足以将其淹没。但是为了真理,他必须说出来。第一个浪潮就是男女平等,女性也可以成为哲学王。柏拉图这种观点远远地超越了他的时代,甚至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也对此不屑一顾。
 
惊涛巨浪慢慢成为涓涓细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性别、年龄,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的人格尊严,这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无论如何,人都不应被奴役与凌辱。“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如果不在内心滋养对人的尊重而将人视为工具,那么类似的热点案件就无法禁绝。
 
此刻,我在文字中愤怒,但有一种声音在问我:你的内心呢?你说了那么多让你自我感动的话语,但是如果在案发现场,你是否会挺身而出,像你想象中那么勇敢呢?道德终究是一种自律,但这种自律也许比法律的他律更重要。
 
 
劳东燕教授:普通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需要制度加持
 
劳东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唐山事件中,最让我震惊的是,周围那么多人,竟然没有一个男的出手相助。老实说,作为女性,我对这样的男性非常失望。这委实是一种社会奇观,凸显出众多的问题。
 
同时,从专业人员的角度,我更为关心的是,为什么周围的人不敢或不愿出手,以及如何为人们的见义勇为提供制度上的激励。
 
没有出手的原因很复杂。自私懦弱的人性,明哲保身的处世方式,特定地域的治安状况等等,都会抑制人们出手相助。此外,制度层面没有提供有效的保护与激励,也应该是重要的原因。
 
首先,出手相助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此种担忧有其现实的基础,因为司法实务中动不动就会认定为是互殴。在2020年9月“两高两部”出台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后,这方面的状况有所改善,但在地方实务适用中并未获得全然改观。
 
其次,如果作恶者被行政处罚或者坐牢,其出来后或者他们的同伙,可能会不断骚扰出手相助者与家人的正常生活,而相关部门不一定能够提供有效的保护。
 
应当说,从人性的角度,这样的顾虑存在可以理解的一面。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为人们敢于拔刀相助提供制度上的保护与激励。
 
普通人见义勇为的勇气是需要制度加持的,不然,再怎么谴责人心的冷漠也没用。我以为制度上至少应该提供四个方面的激励。
 
其一,在一方涉及不法侵害时,刑事司法实务中应当慎重认定互殴,大力推动将有关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的精神贯彻到底,真正在全社会确立“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基本立场。
 
其二,对于地方上危及治安的恶势力与流氓团伙,要常态性地进行打击,遏制其嚣张跋扈的气焰。
 
其三,地方相关部门应该免除见义勇为者自身安全方面的后顾之忧,在其或家人遇到骚扰与威胁时及时出手,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有效的公权力保护。
 
其四,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出面奖励见义勇为者,包括给予物质方面的补偿与奖励。同时,宣传部门加强对此类正面事件的宣传,为人们愿意见义勇为提供正向的激励。
 
如果制度不彰,在变相纵容违法分子作恶的同时,也势必抑制人们见义勇为的勇气与决心,由此导致自私冷漠成为社会的常态。
 
要改变当前社会的生态,必须从制度上提供有效保护与激励入手,让作恶者不敢轻易作恶,让普通人勇于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另外,不要再动不动地要求女性保护好自己了。为女性提供免于恐惧免受侵害的良好社会环境,才是唯一正确的解决路径。此类潜在的被害人有错论,其实是对被害女性的二次伤害。不要披着善良的外衣,行欺善怕恶之实。这不是善良之人该为的。
 
 
彭新林教授、张吉喜教授、翁小平律师
唐山烧烤店打人案法律解析
 
彭新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张吉喜/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翁小平/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打人者涉嫌哪种罪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说,此案中,男子疑似搭讪不成纠集其同伙殴打女子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男子酒后搭讪不成恣意挑衅,随意殴打被害人及其同伴,在公共场所抓住被害人的头发,从室内拖拽到室外,多人参与暴力殴打,有的还采取啤酒瓶袭击,对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从视频显示的情况来看,至少对两名以上的被害人进行了殴打,这种行为应该属于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吉喜表示,光从视频中看,事件发生在公共场合,殴打对象不限于跟他产生冲突的白衣女子,这种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同时,彭新林指出,对被害人的伤势进行鉴定后,如果被害人及其同伴属于轻伤,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罚;如果被害人及其同伴的伤情程度经鉴定达到重伤害以上,按照刑法,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等罪行的构成要件,要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也就是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为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罪一般情况下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司法鉴定,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翁小平从实务角度分析称,在实践中,受害者可能并不具备在第一时间去做伤情鉴定的条件,当前第一要务是对受害者进行救治,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具备鉴定的条件需要因地因时因事而异,且故意伤害中有些伤情鉴定要等受害者身体恢复的差不多了才能够进行鉴定,这个过程时间可能会比较长。
能否顶格处理?
 
至于具体量刑。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认为,这起案件属于涉及到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而且是在公共场合,多名男子对被害人进行暴力殴打,有的用啤酒瓶进行袭击,情节非常恶劣,如果最后伤情鉴定为轻伤,可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是否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等,这些情节也有可能会影响量刑,要符合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彭新林说。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翁小平说,在寻衅过程中故意殴打他人,如果对受害人造成重伤以上结果的行为人,其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竞合,按照刑法规定是按重罪论处。如果是寻衅滋事罪的话,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从视频来看,被害人伤势可能比较严重,如果经过鉴定是重伤的话,起刑点有可能是五到七年。至于是否会顶格判罚,还需要看案情最后是怎么认定的,最后由法官来裁定。
 
“对于恶性社会治安案件,如果涉及黑恶势力的,是要从严从快处理的。”翁小平说。
 
是否为恶势力?
 
翁小平告诉记者,“恶势力”有较为严格的标准。首先是人数的标准,要符合三人以上较为固定的组织,同时包括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等条件,如果仅仅就这一起案件的话,判定其为恶势力还为时过早。如果公安机关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发现这些人还有其他的违法犯罪活动,就有可能构成恶势力。
 
彭新林说,恶势力有明确的定义,是指经常聚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且还没有形成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组织才能认定为恶势力。
 
“所以说,恶势力是有一定的标准的,这需要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的过程中进一步地查证核实,回应社会关切。”彭新林说。
 
受害者如何救济?
 
翁小平说,因为女性的身体条件和力量条件比男性弱,遇到暴力侵害,女性受害人应想办法尽快逃离现场,或者找到一个能够保护自己的地方,向身边的群众寻求帮助,及时报警。不建议女性以自己单薄的力量去跟歹徒做正面的直接对抗。“互联网时代,相关的监控、视频都比较发达,可以先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再去寻找相关的证据。”
 
“在案件发生后,作为被害人,需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包括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案件事实。同时,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被害人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彭新林说。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件事中打人的施暴者应该会受到严惩,从法律上衡量是因为触目惊心的暴力,而从更广阔的层面来说,是因为他们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人们对这个社会的安全感。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近几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多次在作报告时提及这句话。相信法律一定会给出让人民放心的答案。
 
 
来源 | 综合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人民日报
 
法治日报、罗翔讲刑法、@劳东燕2004

运营单位:北大法宝学堂 客服电话:010-82668266-808 客服手机:15801349397(微信同号)

版权所有 :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免责声明:本网课程中老师的观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