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综述 | 反思与前瞻:我国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 全国青年刑诉学者在线系列公开课第八讲

2022年6月22日晚,由教育部刑事诉讼法课程虚拟教研室、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全国青年刑诉学者线上系列公开课第八次讲座成功举办。本次线上讲座围绕“反思与前瞻:我国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这一主题展开,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长安青年学者刘仁琦副教授主讲。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大学法学院万毅教授主持本次讲座。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广东省人大地方立法与咨询服务基地副主任张友好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潘侠副教授担任与谈嘉宾。
 
 
主讲环节:刘仁琦副教授
 
讲座伊始,刘仁琦老师引入一则盗窃案例,指出人民陪审员在刑事案件处理上存在两种极端现象的可能,即架空法官亦或永远遵循法官意见,其通过三次实证调研,指出我国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改革应当从四个方向予以反思:陪审员制度改革遵循何种路径?该改革是否遵循了司法规律?该改革如何关注司法现实?该制度运行如何保持中国立场?后沿上述反思方向,围绕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价值功能定位、改革重点、实践难题、陪审制度的“一体化”基础以及完善路径等六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求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刘仁琦老师沿时间维度,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即幼生期(1932年至1963年后)、慢生期(1978年至2004年后)以及疯长期(2013年至今)。随着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以及配套司法文件出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达到框架完备的状态。刘老师认为,我国陪审制度的功能在于两方面,一是政治功能(该功能是根本功能),其是主权在民在司法领域中的直接体现,也能推动公民有序参与司法;二是司法功能,人民陪审员既能推动个案实现实体公正,又可以对法官监督和经验补充。刘仁琦老师总结本次陪审制度改革重点:一是着重提高陪审员参审质效,二是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水平,但刘老师同时强调,本次改革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刘老师通过实证调研和职业访谈,指出陪审制度依然存在如下问题:“无感而陪”特别明显,折射出陪审员的履职保障亟待规制;“陪而不审”没有改变,折射出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责亟待规范;“审而不议”现象依然较为突出。
刘仁琦老师强调在系统论视野下,作为刑事司法系统中“子系统”的陪审制度,必须尊重与实体法、程序法之间的对应关系,才能实现刑事司法制度之间的交互关照、和谐共生。其通过比较法研究,发现在实体法层面,大陆法系参审制与“阶层式”犯罪构成呈对应性,英美法系陪审团与“双层模式”犯罪构成呈对应性;在程序法层面,大陆法系中公诉事实认定的专业性使得职业法官的引导成为必然,英美法系诉因制度在形式上实现了控辩审三方互相制约的诉讼关系。因此,刘仁琦老师再次强调:民众参审职能的设定须与本国(地区)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呈严谨对应。
 
刘仁琦老师指出,困扰我国陪审制度发挥能效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无法有效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而症结需正视我国陪审制度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基础。在实体法层面,我国坚守“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此种理论对犯罪事实认定方面的操作较为复杂,须职业法官引导陪审员全面细致深入判断犯罪构成要件。在程序法层面,我国刑事诉讼标的为公诉事实,犯罪构成要件被起诉书以“事实叙述式”的构成要件要素表现出来,加之量刑事实与财产处置等其他事实掺杂,就须发挥职业法官对陪审员的指示引导作用。综上,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路径如下:首先,明确“定罪事实”范围。其次,职业法官除独自认定量刑事实外,须在量刑事实与定罪事实基础上综合进行法律适用。再次,明确法官对人民陪审员认定“定罪事实”的指示、引导权力。最后,在评议规则的设定上,应当明确“人民陪审员对于有罪的事实认定意见,必须得到至少一名职业法官的认同,且该意见在合议庭内部已形成多数意见”。
 
 
与谈环节:张友好教授
 
张友好教授强调应当首先厘清人民陪审制度的制度功能,其政治功能与司法功能能否兼得值得推敲,同时,其认为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案件更为民众信赖这一命题本身有待商榷。张友好教授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模式难以实现。实践中陪审员无法随时到任,随机抽取可能会演变成固定担任。二是陪审员陪而不审无法消融制度本身的形式功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确实发挥缓解案多人少的功能,法院内部的陪审员数量指标也使得陪审员制度确有存在必要。三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的功能如何。虽然陪审员对事实认定功能有限,但相较于适用法律问题而言,事实认定依然在陪审员能力可能之内,因此陪审员应当回归到事实认定上。最后,陪审制度功能的发挥应当落脚在庭审实质化中。
 
 
与谈环节:潘侠副教授
 
潘侠老师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须付出相当的司法成本,因此它是一项昂贵的司法制度。同时,陪审员参与庭审不是案件的标配,是否参与由法官决定,因此它是一项珍贵的司法制度。从上述特点来看,人民陪审员制度理论上不常适用,但其在实践中却高频存在。这种反差的原因在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赋予的政治意义大于其司法意义。潘老师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可以深化为四点:一是贯彻司法民主的理念;二是提升审判公信力;三是辅助法官审判。此项功能的实现需要强化陪审员入职前的培训。四是分担重大案件的审判风险。同时,潘老师主张在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时,应当根据人民陪审员的实际能力赋予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责任。此外,潘老师强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当后于其他诉讼制度改革以便于进行全局性的考量。
 
 
主持与总结:万毅教授
 
万毅教授认为主讲人刘仁琦教授对相关内容信手拈来,调研较为详实,言之有据,深受启发,各位点评人点评切中要害。同时,万教授针对讲座内容进行补充:一是对大陆法系参审制当下的发展和未来的改革应当有价值判断。大陆法系学界都在讨论参审制本身的弊端,对参审制基本上持否定态度。二是应当对两种模式的陪审制度功能进一步明晰。在英美法系语境下,陪审团是作为发现真实的手段,而在大陆法系下,参审制更倾向于作为彰显司法民主的标志。三是陪审制度的改革强调分离事实审和法律审以突出该制度的司法功能。但万教授指出如此改革可能损耗其他司法制度功能,如可能会影响法官书写判决书时对心证形成过程说理的论证。四是我国陪审制度改革欲以突出陪审员对法官经验的补足,此种观点属于对陪审员功能的误读。实践中,专家证人或专家辅助人更能有效协助法官对专业问题进行判断,因此陪审员此种功能是否存在有待商榷。
 
 
来源:法宝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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