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综述 | 证据要素分析及实践应用 · 全国青年刑诉学者在线系列讲座闭幕讲座

2022年7月6日晚,由教育部刑事诉讼法课程虚拟教研室、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全国青年刑诉学者线上系列公开课闭幕讲座成功举办。本次线上讲座围绕“证据要素分析及实践应用”这一主题展开,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主讲。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中国刑事诉讼法法学会副会长叶青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所名誉院长张保生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顾永忠老师,吉林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闵春雷老师,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委员会委员、重庆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胡昌松律师担任与谈嘉宾。
 
 
主讲环节:龙宗智教授
 
在讲座中,龙宗智教授主要围绕证据要素分析的内涵和意义、对证据基本要素“三性”的整体分析、对证据“三性”的具体分析、“两力”与证据结构要素分析、作为证据要素的“定案根据”及“定案参考”、三个体系要素之间的关系及证据审查方法等六个方面进行研讨,针对学术界概念讨论话语不一,司法实务界要素适用杂糅混乱等问题从理论层面进行针对性化解,以引领实践为导向,突出传统理论价值、融贯证据概念理论,透析现有司法规范、落脚中国司法实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据体系和诉讼体系。
 
龙宗智教授将证据要素进行体系化归纳,将证据要素分为证据的基本要素(相关性、客观性、真实性),证据的结构要素(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证据的价值要素(“定案根据”及“定案参考”)以及证据的形式要素(证据是事实,材料抑或证据方法)。龙教授认为,新时期的证据要素分析不同于传统围绕“三性”为中心的做法,学界在引入“两力”概念基础上,重新探讨“三性”地位与作用以及与“二力”的相互关系,且注意到“定案根据”这一中国特色证据要素概念。但这一时期的证据要素分析欠缺面对实践的分析,理论分析与司法实践汇总存在粗糙化、模糊化以及未统一化等问题,依旧没有建立成熟的、适合司法实践的证据审查方法体系。
龙宗智教授认为,证据“三性”是证据质证与审查的黄金法则。从“三性”内部分析,三者存在地位作用的不同:相关性为根本证据属性。客观性为最重要的司法实践问题,其重要地位不能被相关性所取代,合法性则是学界与实务界讨论最为热烈的证据属性。龙教授强调,“三性”不代表一切,不能忽略其他证据要素与标准。证据“完整性”是重要的证据要素、属性及证据审查标准,其包括单一证据完整性、证据群组的完整性、证据体系的完整性以及举证的完整性。另外,龙宗智教授指出“三性”是对单个证据的审查标准,而证据群或全案证据的审查标准除“三性”之外还存在“充分性”,其是整体主义的证据审查标准,与“三性”有同等的地位。
 
龙宗智教授强调证据的相关性是证据证明作用的体现,相关性的实质是证明力,但证明力内涵仍区别于相关性,也即相关性是法律问题而证明力是事实问题。客观性与真实性并无二致,前者更符合司法实践且更具有学理包容性。合法性是否定性概念,即立足于法律效果评价,强调不触犯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则和规范而非强调证据合法。龙宗智教授主张基于“请求权基础”认识合法性。排除证据的请求权必须基于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应当是法律效果规范而非指引性规范。此外,应当对合法性做类型化处理,从而确立证据能力诉求的请求权基础。在证据能力的问题上,龙宗智教授将证据能力区分为低阶证据能力与高阶证据能力,前者指一般的证据,即具有证明性、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这种证据拥有作为定案根据待选对象的资格。后者则是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定案根据。这一区分既符合诉讼法中的证据规范,又符合中国刑事诉讼阶段论的特征且兼顾“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
      对于证据能力的构成,龙教授认为,证据能力首先应当符合最低限度的逻辑相关性,不触犯各类证据的排除规则且具备底线的可靠性(初步审查的客观性)。就证明力与“三性”的关系(也即证明力的构成与影响因素)而言,证明力是相关性的实质。相关性回答证明力的有无,而证明力主要解决证明力的大小跟性质。相关性针对个别证据而证明力还可以针对证据群。合法性欠缺不能纳入证明力评价,合法性存在瑕疵影响证明力评价。至于证明力与客观性,涉及到广义与狭义证明力之分。广义证明力包括客观性但狭义证明力(纯粹证明力)则不包含客观性,但客观性是狭义证明力的基础。龙宗智教授认为证据成为“定案的根据”,即具备高阶证据能力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诉讼能力条件,即有相关性、合法性以及初步审查的客观性。二是程序条件,需经过庭审质证。三是最终客观性条件,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龙宗智教授强调,定案根据是将“三性”、“两力”以及经法定程序调查三者综合起来的综合性概念,是证据基本要素、证据审查标准和证据程序附加三者的统一,此概念可能成为中国刑事证据审查方法和审查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龙教授认为三个要素体系之间关系呈现出递进与非递进等不同关系形态。在证据审查方法体系上应采两阶审查体系。在第一阶审查上,以“三性”审查为基础,以“两力”判断为基本标准,以定案根据审查获得采信依据。在第二阶审查上,在证据审查基础上,继而对证据体系做出证据充分性及(事实认定)排除合理怀疑的的审查判断。
 
 
与谈环节:张保生教授
 
张保生教授表示,其与龙教授在以下方面是一致的。一是“三性”是质证和审查的黄金规则,同时其也认为,举证质证及认证事实上都必须围绕“三性”展开。二是相关性是证据的根本属性。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忽视了相关性这一证据根本属性的定位。张教授但强调其不赞同把客观性作为证据第三性的观点,一方面,客观性的哲学味道过于浓厚。作为哲学概念的客观性概念不适宜植入证据法学之中。另一方面,证据存在真伪之分,可信性或可靠性相较于客观性而言更符合证据的一般逻辑。同时,张教授认为,客观性哲学对中国政法队伍建设的一般理念产生深刻影响,如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等,但由于证据的盖然性导致的事实的概率认定无法彻底实现上述要求。另外,张教授认为合法性无法涵盖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外的其他证据规则,替换为可采性可能更有利于证据制度的构建。
 
 
与谈环节:顾永忠教授
 
顾永忠教授赞同证据的基本要素仍需坚持“三性”的观点,同时其对龙教授提出的从单一证据要素分析审查与整体证据要素分析审查相结合观点也持一致意见。但顾教授认为证据“三性”中客观性应当是根本属性,而关联性则是第二属性。其一,客观性是相关性、真实性的内在基础。我国司法制度与英美法系相异,所有的证据需经过法庭调查,经过裁判者对法律的运用与分析判断进而做出裁判,客观性在其中发挥关键作用。其二,实践表明忽视客观性,过度强调相关性或合法性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成因。其三,证人(包括鉴定人、证人等)出庭作证制度主要解决证据的客观性问题。另外,顾教授强调,实践中针对证据的“三性”问题进行质证存在严重局限,质证方式应当将单一证据的“三性”审查与对整体证据的全局整体审查相结合,如针对是否达到控方指控犯罪的证明标准来实现刑事辩护有效性。
 
 
与谈环节:闵春雷教授
 
闵春雷教授认为龙教授提出的“三性两力一根据”的审查步骤以及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结合的审查方法的理论体系十分严密。闵春雷教授针对讲座内容,提出三点认识。第一,研究证据要素审查判断的总体目标在于决定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范围从而防止不真实不适当的证据进入审判,进而保证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这一目标的实现应当考虑三个面向。一是规则面向。理论问题上升为规则进而完善立法,而非停留于经验层面。二是实践面向。研究问题需从实践出发,考虑其可行性与操作性。三是理论面向,研究问题是否能丰富理论,提升证据法学的理论品格。第二,证据属性的理论模型选取。传统的“三性”观点内涵不确定,理解较为泛化、缺乏具体规则的支持,“三性”说的实质是一种结果性的,难以外化规则脱离于程序的经验活动。
 
另外,闵教授强调,将“三性”作为“两力”解释的抓手是不恰当的,应当两者解绑。第三,以证据能力为核心建立证据规则体系。何家弘教授提出了先采纳后采信的认证模式。事实材料上升为证据的过程重点审查证据能力,将证据升格为定案根据的过程则重点审查证明力。闵教授主张应当遵循价值—原则—规则的路径去建立助于事实认定的证据能力的规则体系,一是纳入其他规则,打破非法排除证据规则一枝独秀的局面,二是统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司法解释中的相关用语进行规范。三是强化证据能力规则的程序保障。闵春雷教授希望各位青年学者对证据问题持续关注,找到一条符合我国实际的解决之路。
 
 
与谈环节:胡昌松主任
 
胡主任结合自己的实务辩护经验就讲座内容谈了几点看法。一是客观性问题。对于客观性而言,目前应当侧重于言词证据的客观性。在司法实务中,证人不出庭无法审查言词的真实性,加之采用印证的证明模式,难以保证言词是否真实。二是合法性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就证据采信问题有四类规定,瑕疵证据、非法证据、不得采信证据以及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在实践中,一般就证据的合法性结合上述规定进行质证。三是证据群的完整性问题。证据移交过程中,出现证据移交不充分不完整的问题,如不一致口供不移送,且这种现象律师难以寻求救济。
 
 
主持与总结:叶青教授
 
叶青教授表示,龙教授对于证据要素分析等六个方面的问题予以充分论证,在学理上和应用实践上给予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张保生教授、顾永忠教授、闵春雷教授在学理层面进行了相当深入的交流,胡昌松主任从实践出发也给予了较为精彩的发言。龙教授所讲的三者构成证据审查体系是否可以称之为中国特色的证据审查体系,值得我们去思考与研究。整个诉讼活动实际上就是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没有证据就没有诉讼,证据就是诉讼的灵魂与基础。因此,本次讲座的主题讨论相当有价值。
 
叶青教授强调,同一个现象或问题,会因不同的认识、理念、分析工具、知识积累或者案件观察会给出不同的结论、表达、概念。这就是学术交流与研究的魅力所在,百家争鸣、流派纷呈。感谢各位同仁,各位朋友,各位老师聆听,感谢孙长永教授、西政刑诉团队以及所有的协办单位为讲座所做出的努力。
 
 
来源:法宝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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