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线》观后感|女主播猝死案背后的法理解析

来源 | 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北大法宝律所实务库、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作者 | 彭夫、陈迪

 
 

2022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组织主创团队深入法院采风,奔赴60余家法院实地调研的法治题材电视剧——《底线》正式在湖南卫视、芒果TV、爱奇艺播出。
 
  该剧开播几天就频频登上微博热搜,网友纷纷表示,太好看了,靳东演的基层法官还带着湖南口音,一出口就是法官那个味儿!还有的网友评论道,正确观点的输出简直不要太爽,没想到正剧也能那么让人上头!当然,除了知名演员的加持,该剧最引人入胜的地方还在于那一本本卷宗后的人间真实。
 
  于欢案、江歌案都曾轰动一时,而这次都被《底线》剧本收录并演绎。大案背后的悲欢离合总是让人揪心难忘,而小案体现的法理情理也值得深入探讨。
 
《底线》的前三集讲述了女主播猝死案,主播叫悠悠,在一次夜间的直播活动中,因心源性猝死倒地身亡,事后,其父母向公司索赔,公司以双方签署的是演艺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在此,笔者不讨论剧中贪得无厌的父母压榨女儿多么的可恨,就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展开如下思考:一、演艺经纪合同是什么合同,其法律适用有何特点?二、签了演艺经纪合同是否可以阻却劳动关系的成立?三、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存在哪些争议?
 
 
#01
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性质:无名合同
 
 
  演艺经纪合同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十九种有名合同之一,所谓有名合同即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存在法律命名的合同,此类合同的特点在于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受相关条文的约束。除了《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十九种合同之外,还有很多叫不上名的合同,这类合同就称为无名合同,本文所讨论的演艺经纪合同就属于无名合同的范畴。
 
 
(二)法律适用:参照最相类似的合同的规定
 
 
  有名合同受相关的条文调整,那无名合同的受什么条文调整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由此可知,经纪合同作为无名合同只能参照适用与其性质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那经纪合同又与什么合同的性质最相类似呢?
 
 
  目前该问题无标准答案。在当下的经济活动中,演艺经纪合同中的经纪公司既涉及代理艺人对外沟通交涉的内容,又存在为艺人进行包装宣传的要求,还具有一定的内部管理职能,存在较强的特殊性和行业特征。根据2020年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由此可见,在演艺经纪合同中,经纪公司往往扮演的是居间人、代理人、行纪人的角色。这意味着演艺经纪合同依据具体文本内容的不同可能兼有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性质。
 
 
  在2013年以前,演艺经纪合同通常被认定为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艺人作为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自2013年“林更新解约案”后,法官倾向于将演艺经纪合同认定为综合性合同,经笔者检索,在裁判文书上以“演艺经纪合同”为关键词,截至2022年9月23日,得到679篇裁判文书,在这几百篇的裁判文书中,涉及合同性质认定的有370篇。
 
 
综上,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的认定需结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具体条款来判断,就当下主播、网红、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来看,往往兼具代理、居间、行纪、劳动等综合性质,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在不矛盾的情况下,可同时适用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如果产生矛盾,如何进行法律适用,则会产生一定的困境。
 
 
#02
经纪合同之名无法否认劳动之实
 
 
在剧中的女主播猝死案中,被告方经纪公司咔吧咔吧公司主张主播悠悠与其签订的是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仅形成了经纪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经过分析,笔者认为该论断存在以下问题:1.签订了经纪合同是否当然的排除劳动关系的存在?2.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否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为判断标准?
 
 
  签订了经纪合同并不排除劳动关系的存在。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已分析,当下的演艺经纪合同为综合性质的合同,其中可能存在代理条款、居间条款、行纪条款、劳动条款等各类条款。既然存在劳动条款,就不能否认其兼具劳动合同的性质。因此一个合同,无论其名称为何,只要其中存在劳动条款,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属性,就应该认定当事人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问题存在于如果在经纪合同中不存在劳动条款,是否无劳动关系存在的空间?
 
 
  笔者认为,判断劳动关系的是否存在应考量是否存在劳动事实。就本案来说,第一、咔吧咔吧公司每月给悠悠转账,虽然时间不固定,但仍具有发放工资的特征;第二、咔吧咔吧公司给悠悠发过门禁卡,说明悠悠需要到固定场所上班,需要受公司的考勤制度的约束;第三,主播悠悠需要每天定时上播、下播,有严格的上班下班时间。以上证据证明了悠悠与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隶属特征,因此悠悠与咔吧咔吧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本案的争议问题,悠悠死后,父母能否主张公司支付赔偿费用,也就不言自明了。
 
 
#03
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
 
 
在演艺经纪合同中,合同期限往往较长,少则三年,长则十年,甚至二十年。这也给演艺经纪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隐性炸弹。
 
 
  目前我国法律中除了租赁合同不允许超过二十年,其他类型的合同无限期限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演艺经纪合同期限较长是由文化娱乐产业的商业模式导致的,因经纪公司前期塑造、培养艺人需要承担高昂的培训管理费用,而后期的盈利空间往往数倍增长,因此经纪公司一般要求艺人在较长的合同期内履行合同,对艺人的收入进行分成。而在长达数年的合约中,因经济利益的纠纷,艺人与公司产生的矛盾容易激化,所以当下,演艺经纪合同的纠纷集中在合同的解除上。公司方一般主张合同期限未满,不能解约,如果解约,则需承担巨额赔偿金。
 
 
  解约则涉及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在该类纠纷中,以下事实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1.经纪代理公司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否具备演艺资质,如基本资质丧失,属于应向行政部门申请资质而没有申请的,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2.合同利益分配是否均衡,是否使合同显失公平,导致合同处于可撤销的状态;3.双方是否失去对彼此的信赖,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
 
 
  当然,合同如果被支持解除后,巨额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也需要结合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经纪公司前期的投入、后期的收益等情况综合考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纪公司主张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酌减,该部分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裁判领地。
 
 
#04
结语
 
随着自媒体的不断发展,小红书、抖音、微博、淘宝等流量巨星APP上每天都有大量的艺人开展经济娱乐活动,其中大量的主播、网红、艺人充斥着大家的眼球,在裁判规则不健全,裁判观点不统一的情况下,建议各位主体审慎签署每一份合同,不要随意处分自己的自由意志,让自己陷入合同纠纷的困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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