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综述 | 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系列讲座第十讲成功举办

2022年12月3日晚,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重庆市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执行研究院承办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主题系列讲座”第十讲成功举办。本次线上讲座的主题为《认真对待执行制裁措施入法》,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哲玮老师主讲;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占善刚老师主持;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业委员会理事吴铭奂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君博老师,以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曹建军副教授担任与谈嘉宾。
 
讲座伊始,主讲人刘哲玮副教授首先对本次讲座的选题背景及原因进行了说明,指出了制裁措施与行政法之间的关联性,并对制裁措施这一新规定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的定位作出了体系性分析。随后,刘哲玮副教授对制裁措施在理论和立法上的用语新颖性作出了说明,通过对制裁措施历史变迁的梳理明晰了对制裁措施的从“反对”到“引入”的根本性的态度转变,因此更有必要认真对待制裁措施入法的问题。
 
 
接下来,刘哲玮副教授谈到了制裁措施入法的三点挑战:一是对于民事强制执行法在体系上带来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一增一减”,即增加了失信措施,减掉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和迟延利息,并对各措施之间的关系提出了疑问,就体系重构的原因作出了尝试性解读。二是实体要件细化不足,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且缺乏必要的限制,具体表现在制裁措施的具体实施方式、具体适用条件和具体适用幅度三个方面缺乏细致的规定,重点分析了草案第62条“有证据证明”的问题。三是程序控制规则的缺乏,具体体现在决定程序、实施程序和救济程序三个方面。
 
 
从完善制裁措施入法角度出发,刘哲玮副教授重申了官方对制裁措施的认可之态度,并通过对德、日两国强制执行法有关条文的分析,指出了理论界通说,即认为本讲制裁措施属于间接执行措施,是对比较法的误读。同时,他充分肯定了草案承认相关措施制裁性的正确性,并充分论证分析了制裁措施的司法处罚性质,也更好地填补理论空白和制约扩权冲动,以完善制裁措施体系构建。刘哲玮副教授进一步谈到,准确构建制裁体系需要理顺执行制裁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外部关系,明确各个责任的性质、责任竞合等问题;内部关系上,主张将各公法惩罚性措施纳入制裁措施范围,从而厘清制裁措施与执行措施之间的关系。同样重要的是,应当增补制裁行为要件、制裁幅度要件和制裁措施的各程序对制裁行为予以相应规制。
 
 
主持人占善刚教授对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简单归纳,认为本次讲座的核心是理论上没有完全厘清制裁措施罚的制度性质。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理论上性质不清的困境带来了不必要的纷扰;二是后续无法准确进行程序制度构建,突出表现为法官权力的限制不足,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利益的侵害。同时,占善刚教授认为,虽然我们不反对罚款拘留等措施进入强制执行法,但首先应当厘清这个措施的性质,在此前提下才能构建一个与性质相匹配的制度。
 
与谈人吴铭奂老师首先对草案制裁措施一节与其他内容条款之间的联系作出了说明,例如报告财产制度、财产调查制度等,同时对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进行了对比反思。接下来,吴铭奂老师对主讲人在讲座过程中提到的问题从草案起草的角度作出了详细的回应。首先,吴铭奂老师对于制裁措施的专节规定的体例问题进行了阐明,赞同主讲人将拘留、罚款的性质界定为司法处罚的观点。对失信措施与限制高消费的关系问题,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的性质问题进行了阐释。针对迟延履行利息在草案中删除这一问题,吴铭奂老师谈到了两方面的考虑,一是相应程序和配套救济制度的复杂,二是基于审执分离原则,迟延利息引发的实体争议不宜由执行法官裁判,而通过其他制度也可以实现督促作用和填平功能。针对主讲人对草案第62条增加“有证据证明”的质疑,吴铭奂老师表示认可并认为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完善。最后,吴铭奂老师认为应当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制裁措施,在清晰认识其性质之后,应当慎用制裁措施,更好的以此保障强制执行过程中的秩序。
 
与谈人刘君博副教授充分肯定了主讲人对制裁措施历史变迁梳理的意义,并且对执行制裁措施基本理论尚未实现自洽的观点表示赞同,同时认为在与谈人吴铭奂老师的介绍和回应中,可以充分看出草案起草者对执行措施解构为调查措施、执行措施和制裁措施三者的良苦用心,但遗留的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刘君博副教授指出,虽然在执行难困境之下,强化执行实施权从各方面来讲都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执行实施权的限制也是需要同步考虑的问题,而不能将问题搁置,这样也导致了执行措施分类体例的逻辑起点不清晰的问题,无法从草案文本解读出各项措施之间的关系。此外,刘君博副教授还对罚款、拘留和失信措施三项内容的逻辑层次和构成要件提出了质疑,认为在将失信措施纳为制裁措施的同时,应当将其与罚款和拘留进行区分,也就是怎样与执行调查措施、执行实施措施的有序衔接的问题。主张将违反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作为制裁性措施的前提条件加以对待,以此体现出草案中执行调查措施、执行实施措施和执行制裁措施三者之间的递进关系。
 
与谈人曹建军副教授对主讲人刘哲玮副教授讲座中的诸多观点表示非常赞同。曹建军副教授首先谈到执行制裁措施与间接执行措施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认为两者发生竞合时,不能简单规定法院根据情节轻重自由选择,应当依据比例原则、当事人主观状态、行为不法性、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考量,扩权与限权应当同步考虑,法院职权与当事人权益应实现均衡。其次,曹建军副教授认为执行调查措施与执行制裁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可能发生性质或界定上的模糊,草案偏重粗放型规范,有过分关注法律概念而忽视执行实际效果之嫌,对真正需要细致规定的程序规范缺乏规定。最后,曹建军副教授还谈到我国执行措施的体例编排与执行制裁措施的实际安排之间存在错位的问题。
 
讲座最后,占善刚教授对本次讲座作出了总结。他认为本次讲座的核心问题,即是制裁措施应当以何面目存于执行法草案,同时指出,本次讲座大家的共同体会在于,任何制度进入立法框架,其前提性问题——制度性质——必须明晰。占善刚教授强调,性质的厘清是实践和理论都不能绕开的前提性问题。
 
来源:法宝学堂研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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