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综述 | 微信聊天证据在诉讼中如何运用 · “用证据说话”证据法公益讲堂第一讲

2023年3月7日晚上7点,由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办,北大法宝学堂、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用证据说话”证据法公益讲堂第一讲“微信聊天证据在诉讼中如何运用?”讲座在线上举行。本次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电子诉讼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谢登科担任主讲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潘金贵担任主持人;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赛博威锋司法鉴定(电子数据鉴定)中心顾问朱桐辉;重庆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法制支队支队长蒋和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赵志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吴国章担任与谈嘉宾。高校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共计八千余人在线旁听了本次讲座。
 
谢登科教授在讲座中首先介绍了微信证据的证据种类:微信证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电子数据,但在利用微信对证人进行沟通,通过微信对证人证言进行固定的情况下属于证人证言。其次谢登科教授结合数个典型案例,清晰生动地展示了微信证据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微信证据与电子数据的特征相似,具有虚拟性、脆弱性、科技依赖性、开放性等特征,主要表现为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网络链接、交易转账记录等形式。谢教授指出,正是由于微信证据上述特征和表现形式,我们在实践运用微信证据过程中除了收集内容信息,还应当注意收集时间、来源等相关附属信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随后谢登科教授介绍了微信证据的收集提取,列举了微信证据收集提取中的常见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微信证据的收集提取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在民事诉讼领域则可以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微信证据进行收集,但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最后谢教授通过实践例案深入浅出地演示了微信证据的审查判断,目前对于微信证据的审查判断总体从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三个层面进行。在关联性层面主要审查电子数据本身、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在合法性层面则需要从证据的形式、取证主体、取证程序三方面进行审查。对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可以分为形式真实性审查、实质真实性审查两方面。谢登科教授强调随着微信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微信聊天证据值得持续深入研究。
 
朱桐辉副教授根据自身实践经验,并结合典型案例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一是在证据提取、恢复方面,目前对于微信证据已经具备专业的收集提取设备和软件,但当前由于各方面原因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难以恢复。二是在证据固定方面,在对微信证据采取打印、拍照、截图等转化提取方式时要体现证据的完整性,可以通过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完整提取过程。三是在证据作用方面,微信证据可以广泛用于证明犯罪构成的主体方面、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是在证据审查方面,应当注意审查微信聊天记录本身内容、暗语,通过上下文明晰聊天记录内容的具体含义。同时可以通过微信手机端和电脑端,微信证据与传统证据等纵向审查方式审查微信证据的真实性。五是在证据运用技巧方面,对微信证据的运用应当使用电子方式,例如可以利用关键词快速检索上下文以寻找关键信息。
 
蒋和平支队长从司法实务工作者的角度对谢登科教授的发言进行了补充,并分享了自己的见解。一是在刑事侦查中,微信证据的相关性是最重要的关注对象,具有相关性的微信聊天记录往往能够提供侦破案件的关键线索。二是由于网络木马等因素,微信聊天证据的同一性证明较为困难,因此往往需要利用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证据进行补充证明。三是由于微信聊天证据的科技含量很高,在案件中的作用又十分重要,因此对微信证据的审查标准应当相应较高。四是应当重视腾讯公司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集提取、恢复微信聊天证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赵志强庭长表示在讲座中收获颇丰,并从法官的角度发表了对微信聊天证据运用的观点。在对微信聊天记录的运用逻辑上,法官最先关注的是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需要举证方提供最原始的收集提取记录。其次关注的是明确微信聊天双方身份,举证方往往需要展示实名认证信息或其他身份证明信息。最后关注的是微信聊天证据的来源,即该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对于证据的完整性问题,赵庭长认为应归于证据的证明力范畴,而无关证据的真实性。
 
吴国章主任结合实践经验从辩护律师的角度补充了两点看法,一是电子数据的形成具有显著的动态性特征,因此需要格外注意电子证据的过程性审查,可以从源头介质、中层数据、终端电子数据三个阶段渐入式地审查。二是由于电子数据的海量性,实践中可能存在疏于对电子数据的内容进行审查,而这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应当加强对电子数据内容的审查工作。
 
潘金贵教授对本次谢登科教授的讲座内容进行了高度的赞扬,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与社会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电子数据成为所谓“证据之王”的时代,运用好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对认定案件事实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次讲座对正确运用微信聊天证据极具实践意义,为“用证据说话”证据法系列公益讲堂起了非常好的头。潘教授对主讲嘉宾及各位与谈嘉宾表示感谢,也希望未来能够邀请更多理论、实务专家将“用证据说话”系列公益讲堂持续开展下去,为在校学生及实务工作者提供更多优质的讲座内容,为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和法治建设尽绵薄之力。
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办的“用证据说话”证据法公益讲堂是由潘金贵教授主持的《证据运用实务教程》编写组全体19位理论专家和实务专家共同发起,侧重于讲授证据运用实务知识的公益性系列讲座,旨在培养法科学生证据运用能力,提高司法实务工作者的证据运用水平,是国内首个法学专家发起的法学公益系列讲座。该讲堂与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中心主办的“证据刑辩讲堂”相得益彰,“证据刑辩讲堂”将侧重于证据法学理论和刑事辩护实践技能的探讨。三月下旬“证据刑辩讲堂”将举办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晓娜主讲的“法庭证明的方法论:刑事诉讼的视角”专题讲座,“用证据说话”证据法公益讲座讲座四月上旬举办由潘金贵教授主讲的“如何进行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的专题讲座。
 
来源:法宝学堂研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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