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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少早年重大案件得以侦破,但对部分案件的追诉以该等案件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为前提。1997年《刑法》调整了1979年《刑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条件,使得更多情形可能“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问题在于,1997年《刑法》的追诉时效条款可否溯及既往地适用于该法生效前的犯罪行为?这与刑法基本原则有着千丝万缕关系,对它的回答涉及到追诉时效的性质等基本问题,也涉及到对公民信赖利益的法律保障及其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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